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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家上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A○○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

黃啟倫律師被 上訴 人 B○○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黃心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 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而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訴訟程序違背規定,若不將事件發回,自與少經一審級無異,而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裁判之基礎而言。次按訴的客觀合併,其目的在使相同當事人間就私權紛爭,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辯論、裁判,以節省當事人及法院勞費,並使相關連之訴訟事件,受同一裁判,避免發生矛盾,而達訴訟經濟及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又預備訴之合併係以當事人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備位之訴之停止條件。則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即應就備位之訴為審判,不容程序割裂,先後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年○○月○○日和解離婚。上訴人長年投入於佛法之研究,被上訴人則為家庭主婦。附表所示房地( 下稱系爭房地)均為上訴人之信眾、學生為協助上訴人發展弘法之志業所捐贈,由上訴人借用被上訴人之名義登記,另信眾、學生捐贈之金錢亦均委由被上訴人保管。詎○○○年○○月○○日凌晨,被上訴人竟偕同子女不告而別,且將系爭房地權狀及財物全數帶走。上訴人依法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並以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並返還上訴人寄託之金錢新臺幣(下同) 2千萬元本息。另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 億3,831 萬5,680 元本息。

三、原審就先位之訴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就備位之訴認上訴人追加程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上訴人對於原審之判決及裁定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請求廢棄原審之判決及裁定。抗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111 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132號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再抗告而確定,意即上訴人追加備位之訴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原審應就備位之訴另為適法處理。依上開說明,原審認上訴人先位之訴無理由後,本應就備位之訴審理裁判,訴訟程序始為合法,然原審竟僅就先位之訴判決駁回,未就備位之訴為實質審判,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且備位之訴既經發回原審,為達成預備訴之合併經由同一程序審理、統一解決紛爭之目的,先位之訴無從割裂單獨由本院審判,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袁雪華附表:

編號 項目 備註 01 臺北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六分之一)及坐落其上同段○○○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 統稱「系爭復興南路房地」 02 新北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其上同段○○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 統稱「系爭新店房地」 03 新北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五分之一)及坐落其上同段○○○○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統稱「系爭中和房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詩穎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