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曲宏仁 住住桃園市○○區○○街○○○號4樓
曲宏義 住南投縣○○鎮○○街○○○巷○號曲鳴新 住桃園市○○區○○路○○○號上列 3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上 訴 人 曲宏章 住桃園市○○區○○路○○○號被 上訴 人 曲姿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訴訟代理 人 林裕洋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柏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文主文第二項關於「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淑芬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