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上 訴 人 吳弘毅視同上訴人 吳王金枝
吳威奇吳昇峰卓秀玉吳建忠吳芷妤吳依珊吳惠婷潘吳阿淑詹景堯詹明憲詹雅清被上訴人 簡連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提高為150萬元。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4日所為106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117萬2,600元,未逾150萬元,則依首揭說明,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