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複 代理人 呂承璋律師
何勇良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房利美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