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36號上 訴 人 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進興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被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張鈺奇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