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劉承穎被上訴人 簡月里
簡蘇彩雲簡月娥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國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