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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34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江梅綺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張雅喻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趙彩彤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50年台上字第87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涉嫌妨害秘密等之刑事案件,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上字第3057號事件(下稱另案事件)審理中,而伊是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意圖營利妨害秘密罪嫌,牽涉伊所為是否構成本件侵權行為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在另案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查聲請人於另案事件所涉意圖營利妨害秘密罪嫌,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之情形,且聲請人是否成立被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民事法院本可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是本件並無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