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74號上 訴 人 長安馬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幸進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複 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被 上訴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穎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