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752號上 訴 人 黃國維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被 上訴 人 張鑑佑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沈俊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及本院主張:㈠緣伊之配偶即訴外人黃巧瑗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擔
任醫檢師;被上訴人為黃巧瑗之學長,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擔任醫檢師,被上訴人已婚並居住於伊與黃巧瑗住家附近。伊本對黃巧瑗交友並未過問及干涉,然於民國(下同)103 年中左右,伊父母告知黃巧瑗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內有曖昧簡訊,並多次撞見黃巧瑗與被上訴人清晨共同運動情形。其後黃巧瑗態度丕變,動輒與伊發生爭執,甚至提出欲離婚等語。嗣伊察看黃巧瑗與被上訴人間通訊軟體Line通訊內容,發現被上訴人與黃巧瑗於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時間內,有為如各編號所示之親密稱呼及曖昧聊天內容,顯示兩人之交往已逾越一般男女分際,足以破壞伊與黃巧瑗間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又被上訴人與黃巧瑗之上開行為均已侵害伊斯時身為黃巧瑗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損害,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所受損害,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起訴時所主張有關發生性行為(指具體行為)之侵權行為事實部分,上訴人於上訴後已表示不再主張,見本院卷第104 頁,自非本院審理之範疇,併此敘明)。
㈡被上訴人雖否認伊所提訊息內容之真正,然該等訊息畫面係
黃巧瑗手機內與被上訴人間通訊軟體Line原始對話之備份,並以黃巧瑗之電子郵件信箱直接發送予伊,且其內容穿插黃巧瑗與伊0生活細節,數量眾多,伊實無法亦無從為變更,否則語意無法連貫;另由寄送時間相吻合,且最後對話時間均在每次對話備份之前,而每次新備份內容如有包含前次備份已存在內容,復均全部相符,足見應為真實。被上訴人又抗辯伊與黃巧瑗間婚姻關係疏離,係因伊從未照顧妻小,鮮少支付生活費,並曾向黃巧瑗索取400 萬元等語,然被上訴人所指全非事實,伊除有交付金錢1 、2 百萬元予黃巧瑗供其購買房地外,更將印章、薪資帳戶存摺交付黃巧瑗,由其領取伊全部薪資,而伊僅每月留3,000 元花用,係自被上訴人介入伊之婚姻後,黃巧瑗始與伊疏離,況伊與黃巧瑗之婚姻生活如何,被上訴人實無置喙餘地,更不得據為其侵害伊配偶權之免責事由,是被上訴人所辯均屬無據。基此,被上訴人明知伊與黃巧瑗間婚姻關係持續,仍侵害伊之配偶權,且其情節核屬重大,並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伊自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原審判決駁回伊之請求,顯有違誤。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㈠緣伊固認識黃巧瑗,2 人均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同事,雖服
務不同院區,但業務上時有往來,始發現彼此住所鄰近且同為客家人,有諸多共同話題進而成為朋友,彼此互相關心工作及生活情況。然伊與黃巧瑗間之交往始終謹守朋友本分,並無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上訴人所陳均非事實。另觀上訴人所提通訊軟體Line之通訊內容,雖由署名黃巧瑗之電子郵件寄送,然該等電子郵件信箱是否真由黃巧瑗所使用,並寄發該等內附對話紀錄之電子郵件?均有疑問;況該等電子郵件內附之對話紀錄乃是普通文件檔案,並非通訊軟體Line之原始通訊畫面,可以輕易加以修改、編輯,則該等電子郵件、對話紀錄之內容均非真正,伊否認之。上訴人身為本件訴訟之原告,並未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舉證,所為主張自無可採。
㈡另上訴人與黃巧瑗之婚姻關係疏離,乃肇因於上訴人鮮少照
顧妻小,亦鮮少支付生活費,並不時要求與黃巧瑗離婚,索要400 萬元與子女監護權等語,令黃巧瑗身心壓力沈重;且上訴人婚後從不願意與黃巧瑗發生性行為,更讓黃巧瑗感到委屈、孤單,是以伊與黃巧瑗有幾次即開玩笑地在網路上虛構一些較為曖昧煽情之情節,讓黃巧瑗想像被關心、照顧的感覺以發洩鬱悶情緒;該等內容或於外人看來稍微煽情,然伊與黃巧瑗之本意與行為絕無逾越男女日常交往本分之舉。是上訴人本即不欲維持婚姻,縱伊與黃巧瑗於通訊軟體Line上藉該些曖昧玩笑對話以排遣孤單及鬱悶,致上訴人受有精神痛苦,此節仍係上訴人冷淡刻薄行為所致。況觀上訴人所提伊與黃巧瑗間通訊軟體Line訊息,係於104 年7 月31日至同年8 月19日之聊天內容,然上訴人與黃巧瑗至遲於104 年
1 月17日即已進行離婚談判,顯見上訴人與黃巧瑗間婚姻關係疏離實與伊無涉。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黃巧瑗為其配偶並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擔任醫檢師,被上訴人為黃巧瑗之學長,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擔任醫檢師等情,有上訴人暨黃巧瑗之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4 年10月28日北市醫人字第10434327
400 號函、105 年5 月25日北市醫人字第10530802600 號等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1至12頁、第30至31頁、第315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爭點:㈠被上訴人與黃巧瑗是否有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對話?是否侵害上訴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㈡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金額若干?茲析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與黃巧瑗是否有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對話?是否
侵害上訴人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有為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
對話乙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腦列印資料(即原證5,見原審卷一第99至294 頁,下稱系爭對話紀錄)及舉出證人黃巧瑗、黃周秀屏等人為證,被上訴人雖予以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①按於訴訟程序作為證據方法使用之文書,依其記載之內容供
證明之用者,謂之書證。供證據用之文書如能表達吾人之意思或思想而為一般人所能了解者均得謂為文書。至其記載文書物質為何,製作文書方法如何均非所問。因此,電腦儲存之資料,經由機器之處理錄印,顯現之文字或符號如能表示一定之意思,為一般人所得知者,即可作為文書之一種,亦可採為書證之一。又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則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固經最高法院著有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要旨可參,惟法院如認為須就應證之事實訊問當事人本人,以期發見真實,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03 條第1 款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當事人本人不遵命到場者,法院於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自得斟酌其不到場之情形,為該當事人不利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312 條第2 項、第313 條及第314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3 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並經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第1 至5 項定有明文可參。
②被上訴人雖一再否認系爭對話紀錄係屬其與黃巧瑗間經由通
訊軟體LINE所為之對話備份云云。然上訴人就系爭對話紀錄如何經由手機操作進行電腦備份之過程,已有提出所稱對話內容獲得說明資料乙份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91至100 頁,另彩色版見本院卷第245 至263 頁),而被上訴人對於經由通訊軟體LINE所為之對話,可進行備份,且備份範圍係由系統軟體自行設定處理,無法由人為操控乙節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47 頁)。參以被上訴人並不否認其與黃巧瑗間確實有經由通訊軟體LINE為對話之情(見原審卷一第35頁反面、第85頁、本院卷第148 頁),而證人黃巧瑗卻就與被上訴人間有以通訊軟體LINE進行對話乙情予以否認,並對於電子信箱vm333kimo@gmail .com是否為其所註冊使用乙節,前後證述反覆,避重就輕之情明顯,以及本院為發現真實並促進訴訟,業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規定,依職權訊問被上訴人,並定於107 年7 月20日、107 年9 月14日連續2 次通知被上訴人應到庭接受訊問。然被上訴人均一再藉詞工作忙碌而拒絕到庭,有民事請假狀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頁、第233 至235 頁、第273 頁),甚或於本院當庭詢問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本院已於開庭傳票註明無正當理由未到之法律效果,然當事人張鑑佑仍以工作忙碌為由拒絕到庭,如法院再次傳喚,當事人是否有可能到庭?」時,仍稱被上訴人因工作忙碌無法到庭等語(見本院卷第282 頁)。嗣本院並再次諭知「工作忙碌非可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規定,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等語,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亦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82 頁),尤見被上訴人之刻意迴避舉措。況依系爭對話資料所呈全文內容以觀,除涉期間匪短且次數頻繁外,其內容之語意通順,前後連貫、且所言及之事項廣泛,實非實際對話者(指被上訴人與黃巧瑗)以外他人(指上訴人)所可憑空(從無到有)想像,恣意加以臨訟虛偽製作者,益徵系爭對話記錄當為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經由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備份無訛。是以被上訴人空言爭執系爭對話記錄之形式真正,尚不足採。又關於系爭對話記錄上訴人雖聲請本院分別向訴外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臺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為函詢,並經前揭公司各回覆稱:「貴院要求本公司提供Gmail 註冊登記使用者之相關資料……。然查,Gmail 業務係由設立於美國之Google LLC所經營,並非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Google International LLC)所經營與維護。貴院得逕向……,與美國Google LLC公司取得聯繫。因此,對於貴院要求本公司提供Gmail 使用者之相關資料,本公司實難遵囑辦理,尚祈見諒。」、「經查,有關手機軟體LINE之相關服務,係由日商LINE株式會社所提供,本公司並未提供此等服務。有關於鈞院前開函來詢LINE相關使用問題,請參考日商LINE株式會社網站「安心使用教學」所示…或「Help」所示…。謹請查照。」等語(見本院卷第19
5 頁、第207 頁)。然觀諸上開函文所覆,既無法據以推知上訴人前揭所述之獲取過程要屬不實,即難逕採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至被上訴人所抗辯系爭對話記錄是否均係其與黃巧瑗間之對話,未經任何人為修改、編輯、隱飾或刪除云云,要屬系爭對話記錄所載內容是否屬實之文書有無實質上證明力,即證據價值有無問題,與文書之形式上證明力有別,不容混淆。基此,綜合上情所析,本院因認系爭對話記錄當有訴訟法之形式上證據力,堪以認定。
③被上訴人雖亦否認系爭對話記錄之實質上真正,抗辯不具實
質的證據力云云。然本院基於以下理由,並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前述調查證據之結果,而認其內容確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自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被上訴人已自承其與黃巧瑗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同事,雖不
同院區,但業務上時有往來,進而於聊天時發現其與黃巧瑗住所鄰近,且同係客家人,因彼此有諸多共同話題遂成為朋友,有時會傳訊息聊天,在住家附近公園運動遇到時也會多聊幾句,互相關心工作與生活近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5頁反面),核與系爭對話記錄所載內容均涉及工作、生活等情堪稱吻合。另被上訴人復尚自稱其有幾次與黃巧瑗於網路上虛構一些較為曖昧煽情的情節等語屬實(見原審卷一第36頁反面),並經本院擬依職權加以訊問時,又多次刻意藉詞規避,如前所述,已難認其內容為不實。
再依證人黃巧瑗於原審及本院時所為證述,其乃分別證稱「
我只聽過這個名字(指被上訴人),我不認識他。」、「我聽過院區裡面有這個人的名字,可是院區很大,且我在我自己院區上班,我只有聽過這個名字,我不認識他。」、「對於被告(即被上訴人,下同)並未否認認識我,沒有意見。」、「被告所提答辯狀所載,我與被告同係客家人,身為同事、鄰居及同鄉,彼此間有諸多共同話題,我與被告曾為朋友這些內容,我都不知道。」、「我知道這個人(指被上訴人),上研習課的時候有看過。沒有與他交談過,包括以文字、簡訊、LINE對話都沒有。我所謂的認識只是知道這個人,其他都沒有接觸。」、「連普通朋友交往都沒有,就只是知道這個人而已。」、「(問: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時所述,他與妳並非只是「知道」的認識關係,有何意見?)我不知道他的說法。」、「(問:對於被上訴人曾提及妳向他多次抱怨婚姻不幸福以及依本院卷第148 頁所示,被上訴人表示確實曾有與妳透過LINE對話,有何意見?)我沒有跟他抱怨過,也沒有跟任何人抱怨過。我不清楚為何被上訴人要說有跟我LINE對話過,但我實際上確實沒有跟被上訴人有LINE對話過。」云云,並且對於其他所詢事項均以「不知道、不清楚、沒有」等避重就輕之語帶過(見原審卷一第296 至300頁、本院卷第283 至289 頁),顯然有所隱瞞、不實,並與被上訴人前開所自承內容明顯有悖。則按諸常情,如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確無為系爭對話記錄所示之對話,又何需如此閃爍其辭,避重就輕?何況,依證人黃周秀屏於本院到庭時所為證述,業已證稱:
大約4 年多前,有1 次我看到我媳婦(指黃巧瑗)的手機在窗戶上面,因旁邊有烘碗機,我拿碗去烘,我有看到手機上面的字,上面的字寫「我很喜歡妳,很愛妳,是真的」,我跟我媳婦說破壞人家家庭有100 個過,我媳婦聽到之後站起來就生氣,她說她願意承受,這個家她早就不想要了。我先生在浴室洗澡,聽到媳婦跟我這樣兇很大聲,我先生說下次媳婦再這樣對我沒有禮貌,他就要講她。另外隔大約2 、3天,我跟媳婦在看電視,媳婦跟我說「妳們兩個老的,有吃有喝就好了,不要亂講話」,我先生聽到我媳婦這樣講,就出來講我媳婦,我媳婦就大聲起來,還手插腰,比我先生還兇。那次吵架之後我先生跟我媳婦都不講話。主任(指被上訴人)有到過我們家1 次,我見過他有2 次,1 次在我家,
1 次在醫院,因為我媳婦發燒,我陪她去急診室打點滴,主任有來看我媳婦,有跟我打招呼,再跟我媳婦打招呼,又跟我聊天,主任說他離開醫院之後有到其他地方上班,隨便聊一聊之後他就回去了。主任第1 次來我家的時候,我媳婦跟我說主任送我們九層塔,我就跟主任點點頭之後聊天,他說他姓張,住大道路,他大我媳婦20來歲。我不知道我媳婦手機上的訊息是誰傳的,但我講後媳婦馬上就生氣,就說100個過她願意承受,這個家她早就不想要了。我沒有看過張主任跟我媳婦有任何親密動作,我所知道的就是上述情形而已。我看到手機內容後沒有告訴上訴人,但我有跟我先生說,我先生會跟上訴人說。大約從我看到我媳婦手機內容及我先生跟媳婦吵架之後開始,他們夫妻感情越來越差。是我最先發現我媳婦可能對婚姻不忠誠,就是那次看到手機內容,我跟我老公說不阻止以後會更麻煩,我老公跟我兒子講,之後他們感情就越來越差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320 至322 頁),核與系爭對話記錄中所載(見原審卷一第162 頁反面、第
163 頁)黃巧瑗因感染上吐下瀉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急診就診時,被上訴人有前去探望,並與斯時在旁照護之證人黃周秀屏碰面、有所接觸等情相符,且證人黃周秀屏並將本件發現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有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親密曖昧內容之過程,及嗣後如何影響上訴人夫妻間之相處等節予以證述綦詳,並經其具結在卷,則證人黃周秀屏既係在場聞見之人,且其證述又非虛偽,縱令其為上訴人之母,所為證言亦非不可採信。是由前揭證人黃周秀屏所為證述情節以觀,堪認系爭對話記錄應非臨訟虛構。
另參以系爭對話記錄內容繁多,且其中諸多之處譬如有關被
上訴人收受上訴人本件起訴狀之對話部分、言及醫學上專有名詞部分、與黃巧瑗同事有關部分、黃巧瑗於104 年9 月24日曾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就醫部分、同年10月間曾至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就醫部分、104 年11月4 日上訴人之子於臺大醫院開刀部分、黃巧瑗休假情形部分等等,經核均與被上訴人領取本件起訴狀之情形、黃巧瑗與被上訴人之日常生活作息、工作狀況等情相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之領據證明、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 年5 月25日以北市醫人字第10530802600 號函檢附之黃巧瑗104 年
8 月1 日至同年11月30日之差勤紀錄、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105 年5 月27日院三病歷字第1050007412號函附之黃巧瑗病歷資料、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5 年5 月25日北市醫忠字第10530693100 號函附之黃巧瑗就診情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5 年7 月5 日函附上訴人之子於該院就醫之病歷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3至34頁、第315 至31
8 頁、第321 至323 頁、第326 頁、第336 頁、病歷部分另置卷外),益見其為真實。
至被上訴人雖以系爭對話記錄中有部分涉及被上訴人工作出
勤時間之內容記載係與實際情形不符為由(見原審卷一第35
2 頁反面),抗辯系爭對話記錄內容要屬不實,並提出禾馨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出勤明細表為據(見原審卷一第35
5 至363 頁)。然系爭對話記錄中大部分關於被上訴人出勤時間之記載,核係與禾馨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出勤明細表相符,已難認係屬上訴人所臨訟製作。雖其中尚有關於
104 年8 月11日出勤時間;同年8 月17日、9 月10日、14日、30日下班時間有所不符部分,但因斯時被上訴人已自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退休,且系爭對話紀錄內容中並有多次言及被上訴人晚上會去泰安支援等語(此應非上訴人所得知悉者),顯無法排除被上訴人於禾馨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外尚有兼職他處,是縱有上開不符之處,仍不足據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另104 年8 月31日記載不符部分,因按其文意究係指斯時才剛出門上班,抑或指早已出門上班,而斯時已處於上班狀態中不明,故亦無法據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至被上訴人又陳稱其自104 年3 月於聯合醫院退休以後與黃巧瑗即不曾再碰過面云云(見原審卷一第353 頁反面),明顯與證人黃周秀屏於本院所為證述內容不符,而證人黃周秀屏上揭證詞乃係經其具結後所為,較之被上訴人前揭卸責所辯,自更具真實性而為可採。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仍不足採。此外,被上訴人復未就系爭對話記錄究竟有何經對話當事人外之他人為修改、編輯、隱飾或刪除之情,尤其係其中有關附表編號1 至22部分,其空言指摘內容不實,顯屬無據。
④綜上,堪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有為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對話乙情,應非子虛,足以採信。
⑵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對話,確實係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以
通訊軟體LINE所為者乙節,業經認定屬實如前,而經本院細繹附表編號1 至22之對話內容,除大多均含有「小寶貝」、「小壞壞」、「小乖乖」等親密暱稱外,復並有諸如「想我沒,好想您」、「想您昨日吻您,興奮、滿足」、「謝謝您甜蜜吻別,好喜歡跟您親吻」、「等你有時間,我們好好親,滿足你慾望」、「孩子吃墮胎藥即可,不做好安全防護,後來想想,其實也不需怎麼拿掉。我們愛愛用力撞擊就掉了」、「老色鬼,超想您的」、「三點後再跟您約。我們去愛愛」、「您不是說您是正常女人。您不是喜歡做嗎?」、「好想您,想到瘋了嗎。真的好想您」、「下次再滿足您。您感覺如何。幸福嗎。想我沒」、「想您愛您喔」、「想您可愛溫存,想您有時壞壞」、「我常想:謝謝你的愛,謝謝你愛我」、「好想跟您愛愛」、「我為你犧牲很多,為你,我忍受公婆,被公公唸,和先生翻臉」、「想您愛您」、「好想您」、「真的好想您」、「我會快樂是因為之前的你用心陪伴我」、「現在呢,只剩做愛,只想做愛,把我當什麼」、「在想您,好想跟您沐浴」、「謝謝您愉悅滿足高興的小夜晚」、「想我沒,你最好,最棒,好想您。現在好想您能坐在我旁邊依偎上課,色老頭」、「想您,老色鬼,我帶給您無盡的歡樂」、「好想抱您睡到自然醒,我去陪您,睡三天三夜,想您愛您喔」、「謝謝你喜歡我」等充滿挑逗、引起情慾甚至表明要約做愛之話語。而上訴人與黃巧瑗間之夫妻婚姻生活於發現被上訴人與黃巧瑗有為前述對話情形後,已產生裂痕,彼此感情狀況越來越差,家庭和諧嚴重遭受破壞等情,業為證人黃周秀屏證述綦詳在卷(見本院卷第320頁、第322 頁),已足認被上訴人與黃巧瑗之往來已逾越成年男女間之正常分際,而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至明。被上訴人雖另辯稱黃巧瑗與上訴人之婚姻早有不睦情形云云,惟被上訴人與黃巧瑗為附表所示對話時,上訴人與黃巧瑗婚姻關係既仍存續,自有保護上訴人對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權利,上開親暱曖昧對話對於上訴人之婚姻自屬嚴重破壞,要不得謂上訴人與黃巧瑗間感情不睦而無保護必要,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縱令屬實,亦非可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所為附表所示對話,已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亦屬有據,堪以認定。
㈡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金額若干?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觀諸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至明。
⑵被上訴人與黃巧瑗間有為附表編號1 至22之對話,且侵害上
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已如前述,上訴人自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本院審酌上訴人最高學歷為國防大學管理學院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曾擔任空軍司令部幕僚、國防部幕僚,現階中校,從事軍事訓練規劃相關工作,每月收入約7 萬元左右,名下無財產(見原審卷二第12至15頁、卷外另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上訴人最高學歷為臺北醫學大學醫事技術學系在職班學士,曾擔任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等醫療院所之醫檢師,現任職於禾馨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擔任醫檢師乙職,每月薪資約3 萬2,000 元,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及有價證券(股票)投資(見原審卷二第18至24頁、卷外另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上開所述長達相當時間且次數頻繁侵害上訴人身分法益之具體情節等情,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上損害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20日(見原審卷一第3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 項所示。又本件所命給付部分未逾150 萬元,兩造均不得上訴第三審,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予維持。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附表:被上訴人與黃巧瑗之LINE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日期 │ 對話時間及內容 │出處(原證││ │ │ │五) │├──┼─────────┼───────────────┼─────┤│1 │104年7月31日 │1、19:02分,被上訴人:小壞壞 │原審卷第10││ │ │ 。我們多久沒見面了。 │0頁、第100││ │ │2、21:54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頁背面。 ││ │ │ 晚安。平安到家沒。 │ │├──┼─────────┼───────────────┼─────┤│2 │104年8月1日 │1、20:14分,被上訴人:小乖妹 │原審卷第10││ │ │ 晚安。 │1頁、第101││ │ │2、20:15分,被上訴人:想我沒 │頁背面、第││ │ │3、20:17分,被上訴人:想我沒 │102頁。 ││ │ │4、21:10分,被上訴人:好想您 │ ││ │ │ 。 │ ││ │ │5、21:11分,被上訴人:想您昨 │ ││ │ │ 日吻您。興奮,滿足。 │ ││ │ │6、21:40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 ││ │ │ 晚安。 │ │├──┼─────────┼───────────────┼─────┤│3 │104年8月2日 │05:51分,被上訴人:小寶貝早安│原審卷第10││ │ │。晨運嗎。 │2頁。 │├──┼─────────┼───────────────┼─────┤│4 │104年8月3日 │20:57分,被上訴人:嗯。辛苦了│原審卷第10││ │ │,小寶貝。 │4頁。 │├──┼─────────┼───────────────┼─────┤│5 │104年8月12日 │1、05:21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原審卷第10││ │ │ 早安。起床晨運嗎。 │8頁背面、 ││ │ │2、06:24分,被上訴人:謝謝您 │第109頁正 ││ │ │ 甜蜜吻別。 │、背面。 ││ │ │3、06:25分,被上訴人:好喜歡 │ ││ │ │ 跟您親吻。 │ ││ │ │4、06:25分,被上訴人:等你有 │ ││ │ │ 時間,我們好好親。 │ ││ │ │5、06:27分,黃巧瑗:滿足你慾 │ ││ │ │ 望。 │ ││ │ │6、06:28分,被上訴人:嗯。也 │ ││ │ │ 滿足你慾望。 │ ││ │ │7、11:44分,被上訴人:孩子吃 │ ││ │ │ 墮胎藥即可。 │ ││ │ │8、11:45分,被上訴人:不做好 │ ││ │ │ 安全防護。 │ ││ │ │9、11:47分,被上訴人:後來想 │ ││ │ │ 想,其實也不需怎麼拿掉。我 │ ││ │ │ 們愛愛用力撞擊就掉了。 │ ││ │ │10、11:47分,黃巧瑗:老色鬼。│ ││ │ │11、11:50分,黃巧瑗:超想您的│ ││ │ │ 。 │ ││ │ │12、11:51分,黃巧瑗:讓你想到│ ││ │ │ 瘋掉。 │ ││ │ │13、14:21分,黃巧瑗:有想到瘋│ ││ │ │ 嗎? │ ││ │ │14、14:22分,黃巧瑗:想到瘋顛│ ││ │ │ 了嗎? │ ││ │ │15、15:04分,被上訴人:三點後│ ││ │ │ 再跟您約。我們去愛愛。 │ │├──┼─────────┼───────────────┼─────┤│6 │104年8月13日 │1、12:50分,被上訴人:然要去 │原審卷第11││ │ │ 哪 │7頁正、背 ││ │ │2、12:50分,黃巧瑗:新譯(旅 │面、第118 ││ │ │ 館名稱) │頁。 ││ │ │3、12:50分,被上訴人:去八德 │ ││ │ │ 路近。 │ ││ │ │4、12:50分,黃巧瑗:很舊。 │ ││ │ │5、16:05分,黃巧瑗:我們可以 │ ││ │ │ 不要做愛嗎?為什麼男女在一 │ ││ │ │ 起總想做愛?就不能像一般朋 │ ││ │ │ 友嗎? │ ││ │ │6、16:06分,被上訴人:您不是 │ ││ │ │ 說您是正常女人。您不是喜歡 │ ││ │ │ 做嗎? │ ││ │ │7、17:18分,被上訴人:好想您 │ ││ │ │8、17:18分,黃巧瑗:想到瘋了 │ ││ │ │ 嗎 │ ││ │ │9、17:18分,黃巧瑗:想到癲了 │ ││ │ │ 嗎 │ ││ │ │10、17:38分,被上訴人:我也好│ ││ │ │ 想你。 │ ││ │ │11、17:45分,被上訴人:真的好│ ││ │ │ 想您。 │ ││ │ │12、20:26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 │ │ 晚安。還忙嗎。 │ ││ │ │13、20:47分,被上訴人:晚安。│ ││ │ │ 想您。 │ ││ │ │14、20:48分,黃巧瑗:想你。 │ ││ │ │15、20:48分,被上訴人:真的好│ ││ │ │ 想您。 │ │├──┼─────────┼───────────────┼─────┤│7 │104年8月14日 │1、18:43分,被上訴人:謝謝您 │原審卷第12││ │ │ 愉悅高興滿足的下午會。 │0頁。 ││ │ │2、18:44分,黃巧瑗:幸福嗎。 │ ││ │ │3、18:44分,被上訴人:嗯。您 │ ││ │ │ ㄋ。 │ ││ │ │4、18:44分,被上訴人:下次再 │ ││ │ │ 滿足您。 │ ││ │ │5、18:45分,被上訴人:下次再 │ ││ │ │ 滿足您的期待。 │ ││ │ │6、18:46分,被上訴人:您感覺 │ ││ │ │ 如何。幸福嗎。想我沒。 │ │├──┼─────────┼───────────────┼─────┤│8 │104年8月16日 │1、17:59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原審卷第12││ │ │ 晚安。現在準備回臺了。車上 │2頁正、背 ││ │ │ 吃便當。 │面。 ││ │ │2、18:01分,被上訴人:想您愛 │ ││ │ │ 您喔!黃巧瑗:想我什麼 │ ││ │ │3、18:01分,被上訴人:想我沒 │ ││ │ │4、18:02分,黃巧瑗:有,想 │ ││ │ │5、18:02分,黃巧瑗:你呢 │ ││ │ │6、18:02分,黃巧瑗:想我沒 │ ││ │ │7、18:02分,被上訴人:嗯 │ ││ │ │8、18:04分,黃巧瑗:想我什麼 │ ││ │ │9、18:07分,被上訴人:想您可 │ ││ │ │ 愛溫存。 │ ││ │ │10、18:07分,被上訴人:想您有│ ││ │ │ 時壞壞。 │ ││ │ │11、18:07分,黃巧瑗:我常想:│ ││ │ │ 謝謝你的愛。 │ ││ │ │12、18:07分,黃巧瑗:謝謝你愛│ ││ │ │ 我。 │ ││ │ │13、18:12分,被上訴人:那時沒│ ││ │ │ 有人會像我如此堅持的愛。 │ ││ │ │14、18:13分,被上訴人:跟我同│ ││ │ │ 居您會超幸福的。 │ ││ │ │15、18:22分,被上訴人:沒有人│ ││ │ │ 會像我對您這麼好, │ ││ │ │16、18:23分,被上訴人:您再也│ ││ │ │ 找不到像我這麼的好人。 │ │├──┼─────────┼───────────────┼─────┤│9 │104年9月15日 │1、05:52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原審卷第14││ │ │ 早安。好想您。 │8頁背面、 ││ │ │2、17:14分,黃巧瑗:你總令我 │第149頁背 ││ │ │ 傷心難過失望 │面。 ││ │ │3、17:15分,被上訴人:可是我 │ ││ │ │ 好想您 │ ││ │ │4、17:15分,被上訴人:好想跟 │ ││ │ │ 您愛愛 │ ││ │ │5、17:15分,黃巧瑗:你總令我 │ ││ │ │ 傷心難過失望 │ ││ │ │6、17:15分,被上訴人:不苦 │ ││ │ │7、17:16分,黃巧瑗:每次我都 │ ││ │ │ 自己療傷 │ ││ │ │8、17:18分,黃巧瑗:你只想作 │ ││ │ │ 愛,那我算什么。 │ ││ │ │9、17:19分,黃巧瑗:每次見面 │ ││ │ │ 都在做愛,這算什么。 │ ││ │ │10、18:19分,被上訴人:知道了│ ││ │ │ 。今後別再見面了,以勉情不│ ││ │ │ 自禁,對大家都不好。我今後│ ││ │ │ 也不會跟您索求做愛,就像您│ ││ │ │ 所說的,讓我對您的態度與對│ ││ │ │ 小芬,筱筠一樣了,都是聯醫│ ││ │ │ 的好同事,這樣您我都沒有壓│ ││ │ │ 力和負擔。 │ ││ │ │11、18:34分,被上訴人:或許我│ ││ │ │ 們在愛愛這方面的緣已盡了,│ ││ │ │ 學長真的對不起您,謝謝您這│ ││ │ │ 一年來的相伴,參進了無數的│ ││ │ │ 喜怒哀樂,回憶無窮。這一年│ ││ │ │ 多來,我為自己的會錢,貸款│ ││ │ │ ,和孩子的照顧,也真的有些│ ││ │ │ 地方讓您不夠滿足,也真的蘇│ ││ │ │ 疏忽於您的感受。讓您自己承│ ││ │ │ 擔許多的痛楚,我也真的不配│ ││ │ │ 再纏住您了。況且,您孩子也│ ││ │ │ 開始上學了,您的重心也慢慢│ ││ │ │ 放在孩子身上。千言萬雨仍訴│ ││ │ │ 不盡我對您的想念與思愁,這│ ││ │ │ 一切的一切讓隨風飄逝,只待│ ││ │ │ 成追憶。我仍會每晚看看您我│ ││ │ │ 每好時光的照片。我真的沒有│ ││ │ │ 資格再要求您什麼,也不配於│ ││ │ │ 您相見。珍重。再見。請容我│ ││ │ │ 再向您說聲小寶貝,小壞壞,│ ││ │ │ 小壞蛋。以後也不會如此稱呼│ ││ │ │ 您了。辦掰,珍重。 │ │├──┼─────────┼───────────────┼─────┤│10 │104年9月22日 │1、13:29分,黃巧瑗:我為你。 │原審卷第15││ │ │2、13:29分,黃巧瑗:犧牲很多 │4頁背面。 ││ │ │ 。 │ ││ │ │3、13:29分,被上訴人:犧牲什 │ ││ │ │ 麼。 │ ││ │ │4、13:29分,被上訴人:我才犧 │ ││ │ │ 牲很多。 │ ││ │ │5、13:30分,被上訴人:您犧牲 │ ││ │ │ 什麼。 │ ││ │ │6、13:30分,黃巧瑗:為你,我 │ ││ │ │ 忍受公婆。 │ ││ │ │7、13:30分,被上訴人:我為您 │ ││ │ │ 。被您公公唸。 │ ││ │ │8、13:30分,黃巧瑗:和公婆翻 │ ││ │ │ 臉。 │ ││ │ │9、13:31分,黃巧瑗:和先生翻 │ ││ │ │ 臉。 │ │├──┼─────────┼───────────────┼─────┤│11 │104年9月24日 │1、16:59分,被上訴人:想您愛 │原審卷第15││ │ │ 您。 │7頁背面。 ││ │ │2、16:59分,被上訴人:明天下 │ ││ │ │ 班在家陪您。 │ ││ │ │3、17:09分,被上訴人:真的好 │ ││ │ │ 想您。 │ │├──┼─────────┼───────────────┼─────┤│12 │104年9月26日 │1、06:32分,被上訴人:今天新 │原審卷第16││ │ │ 豐天氣如何。我早上會去新豐 │4頁背面。 ││ │ │ 姊姊家。或許會順道拜訪您。 │ ││ │ │2、08:43分,黃巧瑗:我現在要 │ ││ │ │ 去南。 │ ││ │ │3、08:43分,黃巧瑗:庄。 │ ││ │ │4、08:43分,黃巧瑗:謝謝您的 │ ││ │ │ 來訪。 │ ││ │ │5、11:40分,被上訴人:您不在 │ ││ │ │ ,我不去了。 │ ││ │ │6、18:15分,被上訴人:小乖妹 │ ││ │ │ 。好想您。 │ │├──┼─────────┼───────────────┼─────┤│13 │104年10月11日 │1、19:43分,黃巧瑗:我會快樂 │原審卷第18││ │ │ 是因為之前的你用心陪伴我。 │2頁正、背 ││ │ │2、19:46分,被上訴人:我總是 │面。 ││ │ │ 希望您能高興快樂,想我的好 │ ││ │ │ ,我知道我有許多不完美。 │ ││ │ │3、19:47分,黃巧瑗:現在的心 │ ││ │ │ 沒在我身上就算了。 │ ││ │ │4、19:48分,黃巧瑗:心,對我 │ ││ │ │ 很重要 │ ││ │ │5、19:48分,被上訴人:我昨天 │ ││ │ │ 真的很想去找您。真的沒有借 │ ││ │ │ 到車。 │ ││ │ │6、20:22分,黃巧瑗:我會快樂 │ ││ │ │ 是因為之前的你用心陪伴我。 │ ││ │ │7、21:21分,黃巧瑗:以前的你 │ ││ │ │ 夠愛我。 │ ││ │ │8、21:22分,黃巧瑗:現在的你 │ ││ │ │ 只有錢,賺錢,還前。 │ ││ │ │9、21:22分,黃巧瑗:以前的你 │ ││ │ │ 總想好吃的料理,好山好水帶 │ ││ │ │ 我去。 │ ││ │ │10、21:23分,黃巧瑗:現在呢,│ ││ │ │ 只剩做愛,只想做愛,把我當│ ││ │ │ 什么。 │ ││ │ │11、21:27分,黃巧瑗:什么工作│ ││ │ │ 性質不同?是心,是我在你心│ ││ │ │ 中的位置及重量。 │ ││ │ │12、21:27分,黃巧瑗:什么叫退│ ││ │ │ 休後陪我?謊話。 │ │├──┼─────────┼───────────────┼─────┤│14 │104年10月12日 │1、17:31分,被上訴人:小壞壞 │原審卷第18││ │ │ 。 │2頁背面、 ││ │ │2、21:02分,黃巧瑗:兩個人其 │第183頁。 ││ │ │ 實不必有錢,記得我們當時坐 │ ││ │ │ 在淡水捷運站,看著淡海吃著 │ ││ │ │ 麵包,壽司,難以言喻的幸福 │ ││ │ │ ,浪漫,你的退休是個錯誤的 │ ││ │ │ 決定,你的忙碌把我們距离拉 │ ││ │ │ 遠,很遠,我想你陪伴時,你 │ ││ │ │ 不在身邊,你的關心變得不切 │ ││ │ │ 實際,我不知道該如何面對你 │ ││ │ │ ,學長嗎?朋友嗎?情人嗎? │ ││ │ │ 我錯亂了,複雜了,很累,好 │ ││ │ │ 累。 │ ││ │ │3、21:36分,黃巧瑗:當你還在 │ ││ │ │ 聯醫時,你願意放下評鑑事物 │ ││ │ │ 我們會聊到凌晨,分享音樂到 │ ││ │ │ 凌晨,你願意排開會議和我享 │ ││ │ │ 用美食,你願意排休和我看山 │ ││ │ │ 看海,說實話,我沒有留下任 │ ││ │ │ 何一張照,只有憑藉腦海中的 │ ││ │ │ 記憶,時間一久便會淡忘,腦 │ ││ │ │ 海中便會刪除刷新,也不必再 │ ││ │ │ 回味了。 │ ││ │ │4、21:43分,黃巧瑗:初識時的 │ ││ │ │ 你,會把心放在我身上,時刻 │ ││ │ │ 電我,時刻line我,買東西會 │ ││ │ │ 想到我,但是今非昔比,並非 │ ││ │ │ 工作性質不同而是一個人的心 │ ││ │ │ 意,你的忙碌,你的工作,你 │ ││ │ │ 的選擇都是為了你家庭,兒子 │ ││ │ │ ,還貸,而我充其量只是你空 │ ││ │ │ 閒時思念,無聊時想念罷了。 │ ││ │ │5、21:56分,黃巧瑗:我說過, │ ││ │ │ 我只當你是學長,因為你對人 │ ││ │ │ 很幫助,很幫忙,我只想說保 │ ││ │ │ 持距离,可是你總想找機會靠 │ ││ │ │ 近我,親近我,當我選擇原諒 │ ││ │ │ 你,體諒你,依賴你時,你又 │ ││ │ │ 投身忙碌的工作,無止盡的賺 │ ││ │ │ 錢,這樣的循環,是我最為氣 │ ││ │ │ 憤的事,我愛忿怒嗎?我無理 │ ││ │ │ 取鬧嗎?近一年來,我們都在 │ ││ │ │ 吵,我都在難過,你理解嗎? │ ││ │ │ 我沒有要求你完美,人不可能 │ ││ │ │ 完美,你沒錢,喊窮,我懂, │ ││ │ │ 但是你連基本給我的陪伴,幸 │ ││ │ │ 福都給不起,所以寒酸。 │ ││ │ │6、22:04分,黃巧瑗:對你的包 │ ││ │ │ 容,體諒,我受夠多了,不值 │ ││ │ │ 得,不必要,不在了…。 │ │├──┼─────────┼───────────────┼─────┤│15 │104年10月23日 │1、22:29分,被上訴人:想我嗎 │原審卷第19││ │ │ 。 │6頁。 ││ │ │2、22:29分,黃巧瑗:在幹嘛。 │ ││ │ │3、22:29分,被上訴人:您要睡 │ ││ │ │ 沒。 │ ││ │ │4、22:29分,被上訴人:在想您 │ ││ │ │ 。 │ ││ │ │5、22:29分,被上訴人:剛沐浴 │ ││ │ │ 完。 │ ││ │ │6、22:30分,被上訴人:好想跟 │ ││ │ │ 您沐浴。 │ │├──┼─────────┼───────────────┼─────┤│16 │104年10月30日 │1、20:34分,被上訴人:我過去 │原審卷第20││ │ │ 陪您。 │5頁。 ││ │ │2、20:34分,被上訴人:您太無 │ ││ │ │ 聊上網 │ ││ │ │3、20:35分,黃巧瑗:好哇 │ ││ │ │4、23:05分,被上訴人:小乖妹 │ ││ │ │ 晚安。謝謝您愉悅滿足高興的 │ ││ │ │ 小夜晚 │ ││ │ │5、23:05分,被上訴人:今晚高 │ ││ │ │ 興嗎 │ ││ │ │6、23:06分,黃巧瑗:嗯 │ │├──┼─────────┼───────────────┼─────┤│17 │104年11月7日 │1、09:20分,黃巧瑗:愛你 │原審卷第21││ │ │2、09:23分,被上訴人:想我沒 │3頁正、背 ││ │ │3、09:23分,黃巧瑗:嗯 │面。 ││ │ │4、09:23分,被上訴人:小壞壞 │ ││ │ │5、09:24分,黃巧瑗:你最好 │ ││ │ │6、09:24分,黃巧瑗:最棒 │ ││ │ │7、09:24分,黃巧瑗:好嗎 │ ││ │ │8、09:24分,被上訴人:您現在 │ ││ │ │ 才知道 │ ││ │ │9、09:24分,黃巧瑗:我一直都 │ ││ │ │ 知道 │ ││ │ │10、09:26分,被上訴人:好想您│ ││ │ │11、09:26分,黃巧瑗:想什麼 │ ││ │ │12、09:27分,被上訴人:現在好│ ││ │ │ 想您能坐我旁邊依偎上課 │ ││ │ │13、09:27分,黃巧瑗:色老頭 │ │├──┼─────────┼───────────────┼─────┤│18 │104年11月11日 │1、12:21分,被上訴人:小寶貝 │原審卷第23││ │ │ 午安。午餐沒 │2頁背面、 ││ │ │2、15:18分,被上訴人:想您 │第233頁。 ││ │ │3、15:19分,黃巧瑗:想什麼 │ ││ │ │4、15:20分,被上訴人:想您人 │ ││ │ │5、15:21分,黃巧瑗:什么人 │ ││ │ │6、15:21分,被上訴人:漂亮的 │ ││ │ │ 女人 │ ││ │ │7、15:22分,黃巧瑗:色鬼 │ ││ │ │8、15:22分,被上訴人:您才色 │ ││ │ │9、15:22分,黃巧瑗:你 │ ││ │ │10、15:22分,被上訴人:叫這麼│ ││ │ │ 大聲 │ ││ │ │11、15:22分,黃巧瑗:花心 │ ││ │ │12、15:34分,黃巧瑗:老色鬼 │ ││ │ │13、15:35分,黃巧瑗:花心蘿蔔│ ││ │ │14、15:41分,被上訴人:我帶給│ ││ │ │ 您無盡的歡樂 │ ││ │ │15、15:41分,黃巧瑗:胡說 │ ││ │ │16、15:41分,被上訴人:真的啊│ ││ │ │ !不是嗎 │ ││ │ │17、15:41分,黃巧瑗:你才讓我│ ││ │ │ 傷心 │ ││ │ │18、15:41分,黃巧瑗:難過 │ ││ │ │19、15:42分,黃巧瑗:你就是 │ │├──┼─────────┼───────────────┼─────┤│19 │104年11月14日 │1、22:40分,黃巧瑗:你今天應 │原審卷第24││ │ │ 該沒想我 │5頁背面、 ││ │ │2、22:40分,被上訴人:好想抱 │第246頁正 ││ │ │ 您睡到自然醒 │、背面。 ││ │ │3、22:40分,黃巧瑗:沒line, │ ││ │ │ 啊 │ ││ │ │4、22:40分,黃巧瑗:你今天應 │ ││ │ │ 該沒想我,沒line,啊 │ ││ │ │5、22:44分,被上訴人:您壞壞 │ ││ │ │ 都不想我 │ ││ │ │6、22:45分,黃巧瑗:為什麼想 │ ││ │ │ 你 │ ││ │ │7、22:45分,被上訴人:您不想 │ ││ │ │ 我。心電斷訊 │ ││ │ │8、22:45分,黃巧瑗:給我理由 │ ││ │ │9、22:45分,被上訴人:您不想 │ ││ │ │ 我。我們的心電斷訊 │ ││ │ │10、22:46分,被上訴人:想睡了│ ││ │ │ 。想您愛您ㄛ │ ││ │ │11、22:48分,被上訴人:我去陪│ ││ │ │ 您 │ ││ │ │12、22:48分,被上訴人:睡三天│ ││ │ │ 三夜 │ ││ │ │13、22:49分,被上訴人:想您愛│ ││ │ │ 您喔! │ ││ │ │14、22:49分,黃巧瑗:偏不給陪│ ││ │ │15、22:49分,被上訴人:夢甜。│ ││ │ │ 想我喔 │ ││ │ │16、22:49分,被上訴人:好想您│ ││ │ │17、22:50分,被上訴人:真的好│ ││ │ │ 想您 │ ││ │ │18、22:50分,被上訴人:真的好│ ││ │ │ 想您 │ ││ │ │19、22:50分,被上訴人:真的好│ ││ │ │ 想您 │ ││ │ │20、22:58分,被上訴人:您唱歌│ ││ │ │ 給我聽 │ ││ │ │21、23:03分,黃巧瑗:如果沒有│ ││ │ │ 餘接你我將會是在哪裡認識過│ ││ │ │ 得這麼樣年學習不要減息也許│ ││ │ │ 也許無國界平凡的日子不知道│ ││ │ │ 會不會也有愛情甜如蜜時光匆│ ││ │ │ 匆流去我只在乎你心甘情願感│ ││ │ │ 人的習習女生幾何能夠得到自│ ││ │ │ 己的生命的力量也不可惜所以│ ││ │ │ 我求求你別讓我離開你除了你│ ││ │ │ 我不能感到一絲絲情你 │ │├──┼─────────┼───────────────┼─────┤│20 │104年11月15日 │19:42分,黃巧瑗:謝謝你喜歡我│原審卷第26││ │ │ │1頁背面。 │├──┼─────────┼───────────────┼─────┤│21 │104年11月16日 │12:20分,被上訴人:小寶貝午安│原審卷第27││ │ │。午餐沒 │7頁。 │├──┼─────────┼───────────────┼─────┤│22 │104年11月17日 │04:42分,被上訴人:小寶貝早安│原審卷第27││ │ │。起床了。要準備上班了 │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