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緒中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13日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於107年7月10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本院卷二第288頁),顯屬溢繳,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