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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更(一)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上 訴 人 闕麗梅

許世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上 訴 人 許綉凉上 訴 人 許深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被 上訴 人 趙一曼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聲明「被上訴人建物走廊登記於本院更審前判決附圖編號A、B、C 部分辦理塗銷」部分,說明可就整筆走廊登記中之部分範圍辦理塗銷登記之相關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