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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更(一)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上 訴 人 闕麗梅

許世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上 訴 人 許綉凉

許深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被上訴人 趙一曼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