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406號上 訴 人 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信憲律師
邱俊銘律師上 訴 人 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森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暐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之其餘上訴及上訴人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上訴人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以新臺幣肆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肆佰零叁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下稱杰遠工程行)就本訴部分主張: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承攬上訴人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之「聯華惠生桃園介壽院區大樓新建消防工程」(下稱系爭消防工程),簽立協議書約定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1,940萬4,927元及依完工程度比例付款(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嗣兩造於104年7月1日召開工程協調會(下稱系爭協調會),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惟伊於終止前已完成附表所示工程項目,工程款共計136萬0,403元(含5%營業稅),聯華公司迄未支付等情。爰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約定,求為命聯華公司給付136萬0,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杰遠工程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聯華公司返還工作機具及其附件滾輪、施工物料等部分,以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49萬2,555元、13萬2,501元本息部分,業已撤回上訴而確定,下不贅述)。就反訴部分則以:兩造在系爭協調會僅協議結算其已完工之第9、10期及其他尚未付款之工程款,並不包含重新結算伊已完工領取之第1至8期工程款部分,伊已完成附表所示工程項目,聯華公司應再給付伊工程款136萬0,403元,伊並無溢領工程款。另伊並未與聯華公司、訴外人即接續施作系爭消防工程之華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富公司)員工馬俊桔,於104年9月1日,一同至系爭消防工程工地進行現場會勘,馬俊桔於會勘後出具之(聯華)惠生消防工程會勘紀錄(下稱系爭工程會勘紀錄)與現場完工狀況並不相符等語,資為抗辯。
二、聯華公司就本訴部分則以:兩造於103年9月10日簽立系爭承攬契約,嗣杰遠工程行未完成工程進度及數量,兩造於104年6月5日簽立協議書(下稱104年6月協議書),約定杰遠工程行應繼續完成原有工程進度及數量,不得無故停工或拒絕施工,否則得解除全部或一部分工程。嗣伊因杰遠工程行未完成工程進度,分別於104年6月8日、同年月15日發函催告履行,再於104年7月1日召開系爭協調會,除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外,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依現場施作完成部分結算,多退少補」即以實作實算方式,重新結算杰遠工程行已完工數量及工程款。其後,伊委請馬俊桔於104年9月1日至系爭消防工程工地會勘,實算杰遠工程行已完工之工程款僅有262萬0,284元,卻已領取工程款共399萬0,997元,顯已溢領工程款137萬0,713元,杰遠工程行自不得請求伊再給付附表所示工程項目之工程款共計136萬0,403元。倘認杰遠工程行本訴主張為有理由,因杰遠工程行未依約提出泡沫滅火工程之設備出廠證明、消防審查合格認可書及測試報告等資料,致無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僅得委請華富公司將泡沫管拆除重新施作,支出工程款166萬1,387元,杰遠工程行應依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2項規定,賠償其166萬1,387元損失(下稱系爭拆除重做債權),伊自得以系爭拆除重做債權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就反訴部分主張:杰遠工程行無法律上原因,溢領工程款137萬0,713元等情(聯華公司就系爭拆除重做債權166萬1,387元部分,僅為抵銷抗辯,不為反訴請求,本院自不予審酌),爰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杰遠工程行應給付207萬8,357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駁回兩造之本訴及反訴及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各自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杰遠工程行就本訴部分撤回部分上訴後(即前述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184第1項前段部分),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就本訴部分,關於駁回杰遠工程行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聯華公司應給付杰遠工程行136萬0,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聯華公司之上訴駁回。㈤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聯華公司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聯華公司之反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杰遠工程行應給付聯華公司207萬8,357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杰遠工程行之上訴駁回。㈤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63至164頁):㈠杰遠工程行於103年9月間,承攬聯華公司系爭消防工程,
工程總價共計1,940萬4,927元,並簽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系爭消防工程施作項目及付款比例應依聯華公司擬定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執行,有系爭承攬契約、階段性計價比例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至23頁、第94頁)。
㈡兩造於104年7月1日召開系爭協調會,協議:「1、雙方同
意施工做到現況(7/1)為止,解除消防工程合約(103年9月10日及104年6月5日協議書)。2、雙方協議請款項目依現場施作完成部分結算,多退少補。3、雙方協議7月15日進行第一次結算協商、7月22日進行第二次結算協商及7月29日進行第三次結算協商。4、杰遠必須7/10前提供已施作設備(感知灑水頭、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管、消防箱、泡沫灑水管、管線證明)出廠證明、消防審查合格認可書、測試報告等相關證明。」,有系爭協議書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頁)。
㈢杰遠工程行已簽收領取之工程款共計399萬0,997元,有請
款總價明細、領款紀錄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96至97頁、本院卷二第162頁)。
五、茲兩造各主張前情,以本訴及反訴請求他造給付,並就各自被訴部分,分別以前開情詞置辯。茲本件爭點厥為:杰遠工程行得否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約定,本訴請求聯華公司給付附表所示工程項目之工程款共136萬0,403元本息?聯華公司得否以系爭拆除重做債權為抵銷抗辯?聯華公司得否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反訴請求杰遠工程行返還溢付工程款207萬8,357元?爰分述如下:
㈠按終止契約,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
及效力,當事人原已依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承攬人於契約終止前已完成部分之工作所得請求之報酬請求權,自不受任何影響;且此請求權與民法第511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不同請求權,究不能因此即謂該承攬報酬之本質為損害賠償,而認承攬人不得再依契約終止前之承攬關係,請求定作人給付其已完成特定部分工程之承攬報酬(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杰遠工程行於103年9月10日,向聯華公司承攬系爭消防工程,簽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1,940萬4,927元,工程承包範圍包括消防撒水合格、消防完工檢查合格、使照申請取得、室內裝修消檢合格、正式開業、開業後保固1年級追加等消防工程,其中第3條約定系爭消防工程施作項目及付款比例應依聯華公司擬定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執行。又兩造於104年6月5日,簽立104年6月協議書,約定「付款方式,需依照雙方103年9月10日簽立的協議書內容遵守,……」。嗣聯華公司依第1至8期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計價支付杰遠工程行工程款共計399萬0,997元,有系爭承攬契約、104年6月協議書、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10期工程估驗總表暨各階段性計價比例表及歷次計價紀錄、請款總價明細、領款紀錄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至23頁、第94至98頁、本院卷一第129至247頁)。另依系爭協議書約定:「1、雙方同意施工做到現況(7/1)為止,解除消防工程合約(103年9月10日及104年6月5日協議書)。2、雙方協議請款項目依現場施作完成部分結算,多退少補。3、雙方協議7月15日進行第一次結算協商、7月22日進行第二次結算協商及7月29日進行第三次結算協商。
4.杰遠必須7/10前提供已施作設備(感知灑水頭、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管、消防箱、泡沫灑水管、管線證明)出廠證明、消防審查合格認可書、測試報告等相關證明。」(見原審卷一第18頁)。佐以兩造不爭執系爭協議書第1條所謂「解除」消防工程合約之真意乃係「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之意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01頁、卷二第162頁)。
足見兩造所簽立之系爭承攬契約係屬統包契約,即約定由杰遠工程行承攬系爭消防工程之設計及施工,當杰遠工程行完工時,聯華公司即給付承攬報酬,並未明確約定杰遠工程行應施作之工程項目、數量及單價,且兩造於104年7月1日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已如前述,則杰遠工程行於終止前已完成之工作,倘若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聯華公司自應依系爭承攬契約法律關係給付杰遠工程行承攬報酬。是杰遠工程行依終止前之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聯華公司給付已完工之工程款,自屬有據,則聯華公司辯以杰遠工程行不可依終止前之系爭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其給付已完工之工程款云云,並不可取。
㈡杰遠工程行主張應依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
」核算其已完成附表所示工程項目之工程款云云,為聯華公司所否認,並辯稱兩造在系爭協調會,已約定以實作實算方式結算杰遠工程行之已完工工程款,自不應依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核算工程款等語。經查,兩造在系爭承攬契約第3點約定:「付款方式:將前項各階段的工程列入請款比例,依甲方(指聯華公司)擬定付款比例表的條件辦理之。」(見原審卷一第94頁),嗣兩造在系爭協調會中,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且在系爭協議書約定承攬報酬之付款方式為:「雙方協議請款項目依現場施作完成部分結算,多退少補。」、「雙方協議(104年)7月15日進行第一次結算協商、7月22日進行第二次結算協商及7月29日進行第三次結算協商」(見原審卷一第18頁)。堪認兩造在系爭協調會已變更原依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給付工程款之約定,改以實際結算杰遠工程行於合意終止前即104年7月1日前實際完工之工程項目、數量、單價,計算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之工程款多寡,並進行多退少補之結算程序,則杰遠工程行主張聯華公司應依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核算其已完成附表所示工程項目之工程款云云,自不足取。雖杰遠工程行主張縱使依實作實算方式結算工程款,但協議結算範圍僅有系爭消防工程第9、10期及其他尚未付款之工程款,並不包含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款云云,惟兩造在系爭協議書既已約定重新以實作實算方式,結算杰遠工程行已完工之工程款金額,則實際結算範圍應包含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在內,是杰遠工程行此部分主張,自無可取。
㈢杰遠工程行主張其已實際完成附表所示工程項目,聯華公
司應給付此部分工程款共136萬0,403元等語,為聯華公司所否認。查,雖杰遠工程行可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聯華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但兩造已在系爭協議書約定以現場實際施作完成部分結算工程承攬報酬,業如前述,又因兩造均拒絕支付委請鑑定機關鑑定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工作項目及數額費用之鑑定費用(見本院卷三第40頁),則杰遠工程行自應就其於系爭承攬契約終止時,已實際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額等事實,負舉證責任。若杰遠工程行已有適當舉證,聯華公司欲否認其主張,自應更舉反證以實其說。茲就杰遠工程行主張其實際完工之工程項目,分述如下:
⒈關於第1至8期部分:
聯華公司對於杰遠工程就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之請款,已核付工程款共計399萬0,997元等情,業經證人即聯華公司派駐系爭消防工程之副理林國榮證稱:杰遠工程行就系爭承攬工程1至8期都是照比例請款計價,並經聯華公司核定後放款等語(原審卷一第97頁反面)綦詳,並有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估驗總表暨各階段性計價比例表及歷次計價紀錄、請款總價明細、領款紀錄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至23頁、第95至98頁、本院卷一第133至227頁),堪認聯華公司在杰遠工程行要求給付第1至8期工程款時,已認同杰遠工程行已完成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並同意依其自行製作之第1至8期階段性計價比例表,計價付款共計399萬0,997元予杰遠工程行。是杰遠工程行應已完成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之工作項目,其請求聯華公司給付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款,自屬有據。
⒉關於附表項次1至4部分(即系爭消防工程第9期項次2「泡
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管完成」之a工項部分、第9期項次5「火警、廣播電管配管完成」之g至h工項部分):
杰遠工程行主張兩造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前,其已完成附表項次1至4所示工程項目,並經聯華公司完成估驗,聯華公司自應給付此項次工程款共57萬6,605元,為聯華公司所否認。查,證人林國榮證稱:伊於103年至104年間,擔任聯華公司系爭消防工程工地之副理,負責系爭消防工程之工地管理,及估驗系爭消防工程之工程進度及工程款之計價。杰遠工程行是聯華公司之下包廠商,系爭消防工程係依照聯華公司擬定計價方式及估驗比例趴數計算工程進度之估驗及計價,聯華公司董事長、襄理陳玉如有更改2到3次比例趴數,調整的過程伊有在場,調整完成之後發到工地,由工地執行。原審卷一第19頁是第9期的工程估驗總表,是伊估驗的,照片是現場的照片。原審卷一第40頁是第10期的工程估驗總表。原審卷一第24至26頁的階段性工作完成表是伊簽名的,另一位簽名者是聯華公司工地主任許振揚,我們有簽名代表杰遠工程行已完成第9期工程項次1「泡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配管完成」之全部工項,也完成第9期工程項次2「泡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管完成」之a、b工項部分,以及完成第9期項次5「火警、廣播電管配管完成」之全部工項部分,亦完成9期項次7「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之a至h工項。我們簽名後,會送回聯華公司,由聯華公司審核,聯華公司在第8期以前工程款都有正常付款給杰遠工程行,第9期開始,聯華公司發現這樣的比例不合理,好像給杰遠工程行太多錢。伊和許振揚都照現場實際狀況照實估價,杰遠工程行已完成第9期工程。依第9期估驗總表聯華公司應該給杰遠工程行的工程款金額60萬5,435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5頁反面至96頁),核與杰遠工程行所提出104年6月29日第9期階段工程完成表內容所載:第9期工程項次1「泡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管完成」之a至l工項、項次2「泡沫/撒水幹/放水撒水管及水平吊管試壓完成」之a、b工項、項次5「火警、廣播電管配管完成」之a至m工項及項次7「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之a至h工項等工程內容,均經聯華公司派駐系爭消防工程之工地主任許振揚及副理林國榮核實簽名確認,且未記載任何「保留」字眼等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4至27頁)相符,復有杰遠工程行所提出104年5月30日拍攝之第9期施工完工照片可證(見原審卷一第28至39頁)。足見杰遠工程行已完成附表項次1至4所示工程項目,其請求聯華公司給付此項次之工程款,自屬有據。
⒊關於附表項次5至6部分(即系爭消防工程第10期項次1「泡
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管完成」中m部分及項次5「火警、廣播電管配管完成」中n部分):
杰遠工程行主張其已完成附表項次5至6所示工程項目,聯華公司應給付此部分工程款共13萬3,061元等語,為聯華公司所否認。查,聯華公司於系爭協調會後,與接續承攬系爭消防工程之華富公司員工馬俊桔於104年9月1日進行工地現場會勘,馬俊桔在會勘後製作系爭工程會勘紀錄,記載:「1.消防幫泵室未規劃未施作。2.泡沫幹管B1~B2未連結未試水。3.灑水幹管配管B2F處配管約100M。4.泡沫頭與測試排水閘閥未按裝,配管施作完成達70%。5.B1F消防箱尚有30指未按裝。6.消防感知、廣播喇叭、拉線未完成(1)平面拉線B2~6F,7F~R2F未完成。(2)立面幹線拉線完全未配管未拉線。(3)消防電系統施作完成達15%」等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05頁),又證人馬俊桔證稱:
系爭工程勘驗紀錄所載第1點,是指空間容納不了機具的擺放,但與杰遠工程行沒有關係。第2點是指地下室1、2樓泡沬幹管,杰遠工程行未連結完成及未試水試壓。第3點是指杰遠工程行施工灑水幹管配管100米。第4點是指地下室的天花板的消防的泡沬灑水頭及測試排水閘閥,杰遠工程行都沒有安裝。整個泡沬系統的配管完成度達70%。
第5點是指消防箱還有30個未安裝。第6點是指消防電的系統,天花板的消防感知器及廣播喇叭兩種的拉線未完成。又(1)平面拉線是指地下二樓到六樓已經拉好了,7樓到R2F即頂樓未拉線。(2)立面是指牆面,就是立面幹線拉線完全未配管未拉線。伊要補充,後來伊發現立面拉線有拉,可是未完成,B2至6樓的立面拉線有拉線,7樓至R2F的立面都未拉線。因為配管是在RC結構體内,所以結構體完成,立管也完成,是包在結構體裡面,但後來我們有做通線的測試,發現有通的是佔80%,沒有通的配管是佔20%,所以完成度應該是80%。配管就是因為管內要拉線,我們會先配管再拉線。(3)是指伊認為配管加拉線的完成度佔整個消防電系統的完成度是15%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0至211頁),可知附表項次5至6所示工程項目均已完成,又因第10期工程項次1「泡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管完成」a至m工項及項次5「火警、廣播電管配管完成」a至n工項,均屬RC結構體內之配管工項,有杰遠工程行提出之拍攝時間104年6月25日、標題廣播喇叭BOX預設及配管之現場施工照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5至49頁),而附表項次5至6項所示工程項目均係安裝在建築物RC結構體內,建築物RC結構體既已完成,配管自已完成,堪認杰遠工程行已完成附表項次5至6所示工程項目。是杰遠工程行請求聯華公司給付此部分項次之工程款,自屬有據。至建築物RC結構體內之配管是否有通,至多屬瑕疵問題,不影響此部分工程已完成之認定。
⒋附表項次7至10所示工程部分:
杰遠工程行主張其已完成附表項次7至10所示工程項目等語,為聯華公司所否認。查,依杰遠工程行所提出拍攝日期104年7月1日之綜合消防栓照片、B2F/B1消防箱配管施工完成照片,可知杰遠工程行於上開拍攝日以前已將綜合消防栓箱送至系爭消防工程工地,且將綜合消防栓箱安裝在建物結構內(見原審卷一第51至53頁、本院卷一第353至355頁),又證人即聯華公司派駐系爭工地之工地主任林國榮證述:伊沒看過杰遠工程行所提出之104年7月1日綜合消防栓照片、B2F/B1消防箱配管施工完成照片,因為伊在104年6月20幾號就離職了,但從照片來看,管子應該已經安裝在建築物RC結構體裡面,因為有消防栓的箱子,表示消防箱RC結構體內的配管已經完成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6頁反面),再參照證人馬俊桔更正製作之聯華公司工程預算書(下稱更正後工程預算書)記載:「項次(一)
1、綜合消防栓箱120*70*18*2.0mm黑鐵28只、單價8160、複價228480;2、綜合消防箱(含連接送水管單口型出水口)130*75*20*2.0mm黑鐵8只、單價10080、複價80640。
……9、鍍鋅鋼管a4”、100M、單價620、複價62000。b2-1/2”、16M。C1/1/2”、72M」等內容(見原審卷二第21頁),足認杰遠工程行已將附表項次7至8所示之綜合消防栓數量安裝在建物結構內,已完成附表項次7至8所示工程項目。
再從更正後工程預算書前述內容以觀,杰遠工程行安裝完成a4”、b2-1/2”及C1/1/2”等鍍鋅鋼管數量共計188公尺(計算式:100公尺+16公尺+72公尺=188公尺),恰占系爭承攬契約約定之鍍鋅鋼管總數量之36.86%【計算式:188公尺÷(契約總數量422公尺+16公尺+72公尺)=36.86%,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杰遠工程行就附表項次9至10之請求費用共24萬5,796元(計算式:12萬2,898元+12萬2,898元=24萬5,796元)所占系爭承攬契約就「消防箱配管含幹管試壓完成」約定契約金額92萬4,044元之比例即26.6%(計算式:24萬5,796元÷92萬4,044元=26.6%,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杰遠工程行所完成鍍鋅鋼管數量比例顯已高其請求金額占總金額之比例,足認杰遠工程行亦應完成附表項次9至10所示工程項目甚明。是杰遠工程行主張其已完成附表項次7至10所示工程項目,並請求聯華公司給付此部分之工程款,自屬有據。
⒌附表項次11所示工程部分:
杰遠工程行主張其已繪製工程施工圖,聯華公司應給付該部分費用云云,惟工程施工圖繪製乃承攬人依約應於施工前所繪製之施工必要圖說,則杰遠工程行所為附表項次11所示工程本屬其應負擔之協力義務,況此部分亦非聯華公司所製作階段性計價比例表所列工程項目。則杰遠工程行請求聯華公司給付此部分工程款,為無理由。
㈣雖杰遠工程行已完成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作項目以及
附表項次1至10所示工程項目,惟杰遠工程行就上開工程項目工程款金額之核算,主張應依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所載金額核算工程款金額云云,聯華公司則稱應依更正後工程預算書所載數量、價格,結算實際完工之工程款金額云云。經查:
⒈雖證人林國榮證稱:伊任職期間沒有看過系爭消防工程之
工程預算書,亦無法評估每期計價,伊估驗的內容是按照聯華公司調整的比例計價。兩造不曾簽訂書面契約,杰遠工程行一直是以階段性工程計價比例表請款。伊也沒看過杰遠工程行提出的價額總表、估價單,亦不知道聯華公司在階段性計價比例上所定的付款金額是如何訂定。伊依照聯華公司出具階段性計價比例表計價,沒有實際核算。聯華公司沒有編列系爭消防工程之工程預算書,當初聯華公司找杰遠工程行來施工,是邊做邊討論計價的比例,曾經調整兩三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6至98頁),以及兩造在系爭承攬契約僅係約定由杰遠工程行承攬系爭消防工程之設計、施工及最後完工條件,當完工條件成就時,聯華公司應給付契約約定之報酬,並未約定應施作之工程項目、數量及單價等情(見原審卷一第94頁),固堪認聯華公司所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僅係杰遠工程行完成一定工作後,聯華公司依該比例表所定金額給付工程款,該表所載工程款金額尚非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之數量、單價計算而得之工程款數額。惟因兩造拒絕支付鑑定費用(見本院卷三第40頁)而無法鑑定,以及參酌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為聯華公司所提出作為其依約支付杰遠工程行之合理工程款金額,該表所載金額應係經聯華公司合理精算所得數字,再參以階段性計價比例表項次2a「B2F_泡沫幹管及水平吊管」、7f「4F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7g「5F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7h「6F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等項,計價金額為57萬6,605元【計算式:22萬1,771元+(11萬8,278元×3)=57萬6,605元】,項次1m「RF_RC配管_預埋套管、預埋螺絲配置完成」及5n「RF_RC火警、廣播、排煙電管配管完成」,計價金額為13萬3,061元(計算式:7萬3,924元+5萬9,137元=13萬3,061元),項次3a「B2F消防箱配管含幹管、立管完成」及3b「B1F消防箱配管含幹管、立管完成」,計價金額為35萬1,136元(計算式:17萬5,568元+17萬5,568元=35萬1,136元),經比對證人馬俊桔所製作之更正後工程預算書所載上開相同項目計價數額分別為102萬9,034元、14萬1,556元、33萬8,949元(見本院卷一第268至269頁、第273至275頁、第309至311頁、第331至333頁),可知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之計價金額,並未明顯高於更正後工程預算書結算結果,則在聯華公司未舉證反證推翻其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有何不實之處,本件以聯華公司製作之階段性計價比例表核算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之工程款金額,尚屬合理。準此,依杰遠工程行所提出系爭消防工程估驗總表、階段性計價比例表、發票及結算表等資料,可知聯華公司除在杰遠工程行申請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程款時,同意斯時杰遠工程行已完工工程款金額共計399萬0,997元,另將已完工附表項次1至10所示工程項目之工程款數額羅列如附表編號1至10應請總價欄所示金額,共計121萬5,622元(見本院卷一第133至248頁、第273頁、第309頁、第331頁、第345頁、第357頁)。則杰遠工程行得請求聯華公司給付已完工之工程款合計為520萬6,619元(計算式:399萬0,997元+121萬5,622元=520萬6,619元)。
⒉雖聯華公司辯稱應依其所提出更正後工程預算書所載數量
、價格,結算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工程項目之工程款云云,惟證人馬俊桔於原審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作證時,對於其所製作之未更正前聯華公司工程預算書(下稱未更正前工程預算書)內容,先證稱:其未將「階段性計價比例表」項次1「泡沫/撒水/放水撒水樓板RC預埋配管完成」、5「火警、廣播電管配管完成」等RC配管項目勘驗估價(見原審卷一第213至214頁),復證稱:回去核對後,再陳報法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3至214頁)。嗣證人馬俊桔於106年5月8日,提出更正後工程預算書(見原審卷二第20至57頁),惟其於原審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程序時,仍證稱:有很多項目沒有估到、漏算等情(見原審卷二第63至64頁)。足見證人馬俊桔出具之更正前或更正後之工程預算書,均有計算錯誤與漏估之情;況證人馬俊桔證稱:工程預算書中各個項目之單價,是伊參考以前伊承包的工程的標單的單價,複價是數量乘以單價,業主提供給伊的工程預算書,僅只有項目及數量,沒有單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2頁),益徵馬俊桔並未依現場實際施作情形進行丈量及計價,僅於目視現場施作之工項,自行填載單價後計算。則馬俊桔製作之更正前或更正後工程預算書有上述違誤之處,並無法作為判斷杰遠工程行已完工工程項目之工程款金額之依據。是聯華公司執上開書證主張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之工程款僅有262萬0,284元云云,自不可取。
⒊聯華公司再辯稱工程款金額應以聯華公司與華富公司所簽
訂之工程合約書、工程預算書所列金額,作為認定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之工程款金額云云,為杰遠工程行否認,並主張華富公司接續施作之工程項目,有部分其已完成,聯華公司重複發包施作,以上開工程合約書、預算書計算工程款,並不合理等語。查,聯華公司在與杰遠工程行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後,將系爭消防工程另發包予華富公司,並簽訂工程合約書、工程預算書,然系爭承攬契約僅約定最後完成之條件並給付契約價金,未明列應施作之項目、數量及金額,核與聯華公司與華富公司所簽工程合約書及工程預算書,已明定應施作之範圍、項目、數量及金額等內容(見本院卷二第9至49頁)全然不同,且因系爭承攬契約並無檢附工程預算書、明細表或估價單等資料,無從認定杰遠工程行依系爭承攬契約約定所應施作工作項目及數量,自難以透過比對聯華公司與華富公司所簽立之工程合約書、工程預算書所載工程項目或數量之方式,核算杰遠工程行實際完工數量及工程款金額。是聯華公司執上開工程合約書、預算書所載內容為前開辯詞,並無可取。
⒋聯華公司復以杰遠工程行未交付泡沫滅火設備工程之出廠
證明,造成聯華公司受有支出拆除重做費用166萬1,387元之損害,爰以系爭拆除重做債權為抵銷抗辯云云,並提出證人馬俊桔證詞及華富公司工程預算書、付款明細表、泡沫工程預算書為證,為杰遠工程行所否認。雖聯華公司將系爭消防工程,除以約定工程款總價1,687萬0,371元另案發包予華富公司接續施作外,另將泡沫工程部分,以約定工程款166萬1,387元發包予華富公司,有聯華公司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工程預算書、泡沫工程預算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至55頁),惟聯華公司與華富公司間就上開工程約定之工程款總額本應為1,853萬8,058元(計算式:1,687萬0,371元+166萬1,387元=1,853萬8,058元),聯華公司卻僅有實付華富公司工程款1,689萬5,286元(本院卷二第51頁),兩者差額164萬2,772元(計算式:1,853萬8,058元-1,689萬5,286元=164萬2,772元)恰與泡沫工程之約定工程款金額相當,則華富公司是否確有拆除重做泡沫滅火設備工程,實屬可疑,況從杰遠工程行所提出之聯華公司員工「黃招勝」簽收單、消防設備出廠證明以觀,可知杰遠工程行已於104年7月29日交付消防工程相關證明文件(含感知灑水頭、一齊開放閥、消防箱、泡沫灑水管、線材等共10張)予聯華公司(見原審卷二第107至117頁)。
雖證人馬俊桔證稱:依照規定,泡沫用管要出場證明才符合消防法規檢查,伊跟聯華公司要舊有的泡洙管出廠證明,但聯華公司無法提供,經過會議協調決定拆除所有的泡沫管路,由華富公司重新施作泡沫管路等語,惟其亦證稱:伊在會議時,有聽到聯華公司人員說以前的包商無法提供出廠證明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1頁),則證人馬俊桔就杰遠工程行無提供泡沫管出廠證明之證言,係從聯華公司聽聞而來,自難為有利於聯華公司之認定。是聯華公司辯稱杰遠工程行未交付泡沫滅火設備工程之出廠證明,致其受有拆除重做之損失云云,並不可取,則其對杰遠工程行既無系爭拆除重做債權,其執此所為抵銷抗辯,為無理由。
㈤從而,杰遠工程行已完成系爭消防工程第1至8期工作項目
以及附表項次1至10所示工程項目,其就附表項次1至10所示工程項目可請求工程款合計應為121萬5,622元,再加計5%營業稅即6萬0,781元(計算式:121萬5,622元×5%=6萬0,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算至整數),則杰遠工程行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約定,請求聯華公司給付127萬6,403元(計算式:121萬5,622元+6萬0,781元=127萬6,403元)本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又杰遠工程行並無溢領工程款,聯華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反訴請求杰遠工程行返還溢領工程款207萬8,357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杰遠工程行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約定,本訴請求聯華公司給付127萬6,4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0月21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一第8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聯華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及民法第179條規定,反訴請求杰遠工程行應給付207萬8,357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杰遠工程行本訴請求之上開應准許部分(即127萬6,403元本息部分),為杰遠工程行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杰遠工程行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杰遠工程行本訴請求之不應准許部分(除確定部分外),以及聯華公司反訴請求部分,原審分別為杰遠工程行、聯華公司敗訴之判決,並分別駁回其等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則杰遠工程行之其餘上訴及聯華公司之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命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杰遠工程行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聯華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法 官 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皮家源(原名皮信杰)即杰遠工程行不得上訴。
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附表:
項次 明細 合約價 數量 應請總價 備註 1 B2F泡沫幹管及水平吊管 22萬1,771元 1 22萬1,771元 第9期款 2 4F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 11萬8,278元 1 11萬8,278元 第9期款 3 5F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 11萬8,278元 1 11萬8,278元 第9期款 4 6F火警、廣播、排煙、照明配管穿線完成 11萬8,278元 1 11萬8,278元 第9期款 5 RF RC火警、廣播、排煙電管配管完成 5萬9,137元 1 5萬9,137元 第10期款 6 RF RC配管_預埋套管、預埋螺絲配置完成 7萬3,924元 1 7萬3,924元 第10期款 7 綜合消防栓箱120*70*18*2.0mm黑鐵 8,160元 22 17萬9,520元 8 綜合消防箱(含連結送水管單口型出水口) 1萬0,080元 8 8萬0,640元 9 B2F消防箱配管含幹管、立管完成 17萬5,568元 1 12萬2,898元 10 B1F消防箱配管含幹管、立管完成 17萬5,568元 1 12萬2,898元 11 工程施工圖繪製費用 8萬元 1 8萬元 12 小計 129萬5,622元 13 稅金5% 6萬4,781元 14 總價 136萬0,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