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王怡潔被 上訴 人 車參聖即車參聖整形外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8年3月間前往訴外人麥茵茲整形外科診所就醫,由伊進行雙眼皮及眼部抽脂手術,術後狀況良好(下稱系爭98年手術)。100年11月間,上訴人再次前往伊經營之車參聖整形外科診所,要求進行雙眼皮變大、抽取眼脂肪手術,伊同意免費服務,上訴人因術後左眼恢復情況不佳(下稱系爭醫療爭議),經伊探詢始得知上訴人左上眼皮曾於幼年時期受傷,但未於術前告知相關資訊。兩造就系爭醫療爭議數度協商,嗣於102年7月29日簽立協議書,約定由伊補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上訴人則放棄民刑事權利,兩造負有保密義務,均不得對外發表損害他方權益之言論(下稱系爭協議)。伊依約給付10萬元予上訴人,上訴人卻自103年5月13日起至同年6月4日止,陸續在PTT網站之facelift看板、facebook網站、FASHIONGUIDE網站,以「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為暱稱,張貼「〔分享〕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心得」等文章,且上訴人明知伊姓「車」,竟故意以上開暱稱發表如原判決附表3(下稱附表3)所示,內容屬虛構、侮辱或誹謗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侵害伊之名譽及人格權,上訴人曾因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張貼如後附表1所示之貼文,經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19號(下稱本院前案)判決上訴人應刪除之(下稱本院前案判決應刪除之貼文為前案貼文),本院前案所認依系爭協議內容上訴人應負擔之保密與不作為義務,就本件應有爭點效之適用,爰依民法第737條、第195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213條第1項及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請求:㈠上訴人應將⑴在PTT網站之facelift、Gossiping看板上,於附表3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trash 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為名,以附表3編號1至3所載標題之文章刪除。⑵上訴人於網路上以「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為社區名註冊之facebook(網址:http://goo.gl/ uYHX6P);在「痞客邦」網站上以「車參聖車醫師日式訂書針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告人、寫手網軍等眾多爭議」為名之部落格(網址:ht
tp://goo.gl/RBUu 53),與附表3編號1至3文章之連結刪除等語。㈡上訴人應將其在附表3編號4至7所示時間,於其如第1項所述之facebook及「痞客邦」網站之部落格,以附表3編號4至7所載標題之文章及連結刪除。原審判決㈠上訴人應將⑴在PTT網站之facelift、Gossiping看板上,於附表3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為名,如附表3編號1至3所載標題之文章刪除。⑵上訴人於網路上以「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為社區名註冊之facebook(網址:http://goo.gl/uYHX6P);在「痞客邦」網站上以「車參聖車醫師日式訂書針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告人、寫手網軍等眾多爭議」為名之部落格(網址:http://goo.gl/RBUu 53),及附表3編號1至3文章之文章刪除。㈡上訴人應將其在附表3編號4至7所示時間,於其如第1項所述之facebook及「痞客邦」網站之部落格,以附表3編號4至7所載標題之文章刪除,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答辯聲明為: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98年手術前,伊即告知被上訴人伊左眼受傷病史,被上訴人認為無影響仍遂行施作手術。惟術後復原狀況不佳,經多次治療,仍有兩眼寬度不對稱,左眼眼瞼呈現些微鋸齒狀、眼球刺痛等症狀(下稱系爭後遺症),伊身心受創,兩造雖在102年7月達成和解,但被上訴人若不甘心給付10萬元,伊願意返還金錢並解除系爭協議。且系爭協議僅要求伊對於和解保密,並非要求伊不得發表親身經歷,故伊發表附表3之貼文,並未違反保密條款。況被上訴人請求伊不得發表貼文部分,亦曾經本院前案駁回該部分請求確定。又伊在網路所為附表3之貼文,係基於自身體驗所為善意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並未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參以伊並無故意或過失,自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且被上訴人請求刪除之附表3貼文,內容包含並非伊所撰寫之新聞或網友回應,被上訴人之主張於法不符等語為辯。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網路張貼附表3所示之文章,因該等內容屬虛構、侮辱或誹謗之貼文,且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侵害伊之名譽及人格權,為此訴請上訴人刪除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1號裁判要旨參照)。兩造同為本院前案訴訟之當事人,又本院前案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亦係本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以「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為暱稱,發表內容屬虛構、侮辱或誹謗之前案貼文,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為由,訴請上訴人刪除之,本院前案本於當事人之辯論結果後認,兩造因系爭醫療爭議而簽訂系爭協議,內容為「雙方就甲方(指本件上訴人)於2011年11月9日起到乙方診所(指本件被上訴人)之療程所生之爭議,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一、乙方基於道義,願補償甲方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三、甲方拋棄其餘之民事上之請求權,並捨棄刑事上之告訴權」、「四、雙方及見證人就本協議之內容,均負有保密之義務」、「五、雙方承諾不得以本事件對外發表任何有損他方權益之內容」,依前述爭論過程與系爭協議所載,可知系爭協議內容為兩造就系爭醫療爭議互相讓步而達成和解,約定由被上訴人補償上訴人10萬元,上訴人則拋棄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並均應就和解內容保密,且不再就該事件發表損害他方權益之言論。換言之,兩造合意不再爭論被上訴人醫療過程有無疏失,共同負擔不洩露和解內容、不發表損害對方權益之言論(例如:描述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所施行手術失敗等情事)等之不作為義務(下稱系爭不作為義務)。嗣被上訴人依據協議支付上訴人10萬元,並經上訴人收受,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則上訴人自應履行前開各項不作為義務,始符合系爭協議書本旨等理由,判決上訴人應刪除如後附表1所示之貼文,本院前案就此爭點部分所為之認定並無顯然違背法令情形,且兩造亦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則本院前案就前開爭點所為之認定於本件訴訟即有爭點效之適用,本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
㈡、經查,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既負有系爭不作為義務,即可知上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於任何閱聽媒體或平台發表與系爭醫療爭議相關、足以令被上訴人權益受損之言論。被上訴人主張附表3所示之貼文中,編號1、5部分均帶有本院前案判決應刪除之內容,且其內容損及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等語,業據提出貼文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46至52頁),上訴人對編號1、5部分貼文中確實含有本院前案判決應刪除之內容,且其為有權刪除之人等情並不爭執,僅辯稱,其係以貼文時按壓網頁版面上之回覆鍵,並且張貼網友的失敗心得,而將本院前案判決應刪除之文章重新帶出,並無侵害被上訴人權益之故意云云(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至58頁),然附表3編號1、5所示部分之貼文確已含有經本院前案認定違反系爭協議之貼文內容而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且上訴人依系爭協議負有系爭不作為義務等情,已如前述,是其辯稱因張貼文章方式而帶出經本院前案判決應刪除之侵害被上訴人權益貼文云云,無從據為卸責之理由,是被上訴人主張附表3所示貼文中,編號1、5部分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並侵害其名譽權,即屬可採。再就附表3編號2所示貼文部分,雖上訴人辯稱其係張貼網友批評被上訴人服務極差時所為之回應,然觀諸編號2所示之貼文脈絡中含有「且被上訴人死要錢一方面錢又用來亂告人,亂告些批評診所的人,不願意接受公評,不尊重言論自由,……,還有陸陸續續都有一些怪怪的護航文,還有點奇怪地『過度關心』手術失敗的人,……。」等言論,堪認上訴人並非僅為單純回應網友之貼文,其使用之「過度關心手術失敗」、「被上訴人死要錢一方面錢又用來亂告人」等文字,隱涵指涉系爭協議中所涉之系爭醫療爭議,且帶有質疑與負面評價而造成被上訴人名譽權受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此部分貼文違反系爭協議所約定系爭不作為義務中,雙方不得就被上訴人系爭醫療爭議有無疏失發表損害他方權益之言論等語,應屬可採。再針對附表3編號3、4、6、7之貼文部分,上訴人雖辯稱編號3之貼文部分,其僅張貼蘋果日報之「女整形失敗和解,判刪『沒醫德』文」報導,並非所發表言論云云。惟查,前開報導下方,上訴人之貼文載有「1.跟那個車XX和解了,……,他還承諾會幫我手術修到好,但是後來卻反悔,不幫我手術。……[分享]車參聖整型外科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心得『http://
www.ptt.cc/bbs/ face li ft/ M.0000000 000.A.E13.html』……。」等內容(見原審卷第53頁);編號4之貼文部分,其標題即為「車參聖整型外科雙眼皮手術失敗心得分享」,內容含有「有許多病人給車參聖手術,結果不但非常失敗,診所態度還奇差無比,另外車參聖超級愛亂告人,會去告批評診所的網友們,……」等內容(見原審卷第29頁);編號6之貼文部分,其標題為「車參聖手術失敗、網軍廣告、愛亂告人,告網友,告PTT站方、告業者鉅額求償等爭議」,上訴人則發表「不少病人給車參聖手術,結果不但非常失敗,診所態度還奇差無比,不負責任。」等敘述之貼文;編號7之貼文部分,上訴人則張貼「1、車參聖指控我隱瞞車禍左側眼皮受傷病史,我堅稱早已告知,雙方各說各話,因此摘路經過,給網友自行判斷孰是孰非。我在【[分享]車參聖整型外科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心得】http://ptt.cc/FQufm寫到,在2008年,他在麥茵茲駐診時給他動手術,在給櫃臺護士填完資料後去診療台時早已告知,車參聖當時自己說不影響。又在2012年6月我再次向他說我早在四年前已跟你說過受傷,車參聖那時也沒有直接反駁。另外,2013年8月回診時,車參聖還說我那車禍疤痕很深,他自己既然都說很深了,他會不知道,他會沒看到?在車參聖告我的案件中,車參聖並沒有爭執上述經過。如果上述經過並非事實,車參聖是出了名的訟棍,怎不提告誹謗?」等內容之貼文,顯然與系爭醫療爭議所涉及之手術事項相關,致使閱聽人一望即知係上訴人針對系爭醫療爭議過程,發表其自身整形失敗之經驗並兼含評論色彩,且該等評論內容帶有負面評價並損及被上訴人身為整型外科醫生之名譽權,致令被上訴人之權益受損,上開文章中更有多處含有本院前案判決中應刪除文章之連結,益徵被上訴人主張附表3所示編號3、4、6、7之貼文,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均屬可採。
㈢、上訴人雖以其在社群網路所為之附表3貼文,係基於自身體驗所為善意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並未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且被上訴人請求刪除之附表3貼文,內容包含並非伊所撰寫之新聞或網友回應,被上訴人之主張於法不符,伊願與被上訴人撤銷系爭協議,並返還已收之10萬元云云,然承前所述,系爭協議中含有兩造雙方應就系爭醫療爭議負保密之義務,以及不得就此事件即系爭醫療爭議整體過程發表任何評論之不作為義務,此項契約義務既為兩造評估後而簽訂,應認契約當事人於簽約時即已同意限縮受言論自由保障之程度,基於私法自制、契約自由原則,難認有違保障言論自由之情,且系爭協議為兩造間之和解契約,上訴人復未證明有何得撤銷和解之事由,前開所辯,洵不足採。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請求其不得發表貼文部分,曾經本院前案駁回該部分請求確定,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其刪除附表3之貼文云云,考諸前案判決理由係以,上訴人使用「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此項暱稱,並無損及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而被上訴人請求本院前案判命禁止上訴人張貼如後附表2所示之貼文,既得經由刪除文章等方式具體實現權利內容,難認被上訴人於該案就此部分請求具有權利保護要件為由,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見原審卷第25頁),顯與上訴人主張附表2所示之貼文未違反系爭協議約定,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等情有間,而本院認如附表3所示之貼文確有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而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等情,已如前述,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因發表附表3所示之貼文而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造成被上訴人之損害,應以刪除貼文之方式回復被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權,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737條、第195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213條第1項及系爭協議第5條約定,請求㈠上訴人應將⑴在PTT網站之facelift、Gossiping看板上,於附表3編號1至3所示時間,以trash1109(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為名,如附表3編號1至3所載標題之文章刪除。⑵上訴人於網路上以「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為社區名註冊之facebook(網址:http://goo.gl/uYHX6P);在「痞客邦」網站上以「車參聖車醫師日式訂書針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告人、寫手網軍等眾多爭議」為名之部落格(網址:http://goo.gl/RBUu53),及附表3編號1至3之文章刪除。㈡上訴人應將其在附表3編號4至7所示時間,於如第1項所述之facebook及「痞客邦」網站之部落格,以附表3編號4至7所載標題之文章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陳清怡附表1:
┌──┬─────────┬───────────┬───────┬──────┐│編號│貼文網站及日期 │ 作者名稱、帳號或社區 │ 文章標題 │ 備註 │├──┼─────────┼───────────┼───────┼──────┤│ 1 │PTT │trash1109 │〔分享〕車參聖│原法院103年 ││ │(facelift看板)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整形外科雙眼皮│度訴字第1940││ │2014/05/13 04:47 │ │泡泡眼手術失敗│號卷(下稱訴││ │ 至 │ │心得 │字第1940號卷││ │2014/05/24 01:14 │ │ │)第43-62頁 ││ │ │ │ │) │├──┼─────────┼───────────┼───────┼──────┤│ 2 │facebook │「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分享〕車參聖│訴字第1940號││ │2014/05/14 │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社區│整形外科雙眼皮│卷第88頁 ││ │ │ │泡泡眼手術失敗│ ││ │ │ │心得 │ ││ │ │ │ │ ││ │ │ │ │ │├──┼─────────┼───────────┼───────┼──────┤│ 3 │facebook │「車參聖整形外科雙眼皮│車參聖整形外科│訴字第1940號││ │2014/06/04 │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社區│雙眼皮手術失敗│卷第94頁 ││ │ │ │心得分享 │ ││ │ │ │ │ ││ │ │ │ │ ││ │ │ │ │ │├──┼─────────┼───────────┼───────┼──────┤│ 4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訴字第1940號││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卷第96-97頁 ││ │2014/05/15 03:50 │ │術失敗心得 │ │├──┼─────────┼───────────┼───────┼──────┤│ 5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訴字第1940號││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卷第102-103 ││ │2014/06/3 01:26 │ │術失敗心得 │頁 ││ │ │ │ │ │├──┼─────────┼───────────┼───────┼──────┤│ 6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訴字第1940號││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卷125-127頁 ││ │2014/06/03 01:28 │ │術失敗心得 │ │├──┼─────────┼───────────┼───────┼──────┤│ 7 │FASHIONGUIDE │trashl109 │車參聖整形外科│訴字第1940號││ │〔醫美纖體討論區〕│ │雙眼皮泡泡眼手│卷128-130頁 ││ │2014/06/03 01:29 │ │術失敗心得 │ │├──┴─────────┴───────────┴───────┴──────┤│ │└───────────────────────────────────────┘附表2:
┌──┬─────────────┬───────────┬──────┐│編號│ 內容 │原證6之頁數、時間 │ 備考 │├──┼─────────────┼───────────┼──────┤│ 1 │作者:trash1109(垃圾車與 │第1頁第1行作者欄/2014 │訴字第1940號││ │ 水母嘍嘍們) │年5月13日4時47分22秒 │卷第43頁 ││ │ │ │ │├──┼─────────────┼───────────┼──────┤│ 2 │…車愛耍大牌…根本就避不見│第2頁第9行(含空行)/201│訴字第1940號││ │面 │4年5月13日4時47分22秒 │卷第44頁 │├──┼─────────────┼───────────┼──────┤│ 3 │…我從沒有遇過這麼惡劣,沒│第2頁第12行(含空行)/20│訴字第1940號││ │有誠意的店家 │14年5月13日4時47分22秒│卷第44頁 │├──┼─────────────┼───────────┼──────┤│ 4 │…還有因為謠言診所會告人施│第7頁第2行/2014年5月13│訴字第1940號││ │壓,被車手術失敗的人也許是│日4時47分22秒 │卷第49頁 ││ │黑數吧… │ │ │├──┼─────────────┼───────────┼──────┤│ 5 │…還有因為你手術成功,他們│第8頁倒數第2行/2014年5│訴字第1940號││ │當然對你客氣,但當你質疑時│月14日1時27分後 │卷第50頁 ││ │,你就知道他們待客之道了,│ │ ││ │我就親身經歷過醜陋的人性…│ │ │├──┼─────────────┼───────────┼──────┤│ 6 │他之前說請其他醫生重修會幫│第12頁第13行(含空行)/ │訴字第1940號││ │我出錢,但我不覺得他會給…│2014年5月15日21時44分 │卷第54頁 ││ │ │後 │ │├──┼─────────────┼───────────┼──────┤│ 7 │這社會多的是吝嗇、汲汲營營│第12頁第16至18行(含空 │訴字第1940號││ │的有錢人,明明生活無虞卻一│行)/2014年5月15日21時 │卷第43頁 ││ │毛不拔,仗勢欺人…車參聖不│44分後 │ ││ │過是社會的縮影… │ │ │├──┼─────────────┼───────────┼──────┤│ 8 │診所人員那麼多告人記錄,手│第15頁倒數第6行、第4行│訴字第1940號││ │術失敗的人敢發文嗎?手術失 │至16頁第3行(含空行) │卷第57至58頁││ │敗者恐怕是黑數吧。你看到的│/2014年5月16日14時50 │ ││ │「好作品」可能不是單純個人│分後 │ ││ │分享,裡面恐有利益交換,診│ │ ││ │所有寫手,之前又提只要幫診│ │ ││ │所代言就可以免費整型等,然│ │ ││ │後也不知道有無修圖、加工,│ │ ││ │或者萬中選一,像找那些復原│ │ ││ │能力超好,恢復期超短的人當│ │ ││ │廣告。部落客寫手拿錢、非「│ │ ││ │單純真心推薦」服飾、生活用│ │ ││ │品、飾品,網友被騙頂多覺得│ │ ││ │衣飾難看,東西難用,但被騙│ │ ││ │去醫美、整型、破相、失敗了│ │ ││ │,唉,那絕對是一輩子無法抹│ │ ││ │滅的痛,至少對我來說絕對是│ │ ││ │一輩子的痛,唉,想到就好難│ │ ││ │過。 │ │ │├──┼─────────────┼───────────┼──────┤│ 9 │…車參聖自己還是法律高材生│第19頁倒數第10至9行(含│訴字第1940號││ │…懂法律卻是非不分,仗勢欺│空行)/2014年5月19日1時│卷第61頁 ││ │人,要煉造文字獄嗎? │8分後 │ │├──┼─────────────┼───────────┼──────┤│ 10 │…車參聖來告我啦…愛告人、│第20頁第6行(含空行)/ │訴字第1940號││ │死愛錢又不負責任的沒醫德醫│2014年5月20日零時12分 │卷第62頁 ││ │生… │後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