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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651號上 訴 人 法濟寺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上 訴 人 王芮兼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進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上 訴 人 王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並修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明上訴狀」王芯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王芯之上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共同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中上訴人王芯未於該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與法定程式尚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王芯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