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黃茹萍

何振盛周良駿連煌輝吳建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南華園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有效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訴之聲明確認敦南華園大廈民國104年12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六之決議為上訴人當選105年度管理委員當選有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