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3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 代理 人 吳嘉榮律師被 上訴 人 張楊秀蘭
陳銀陳震洲楊造成陳秋月陳秋梅楊根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宜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