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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1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1110號上 訴 人 黃吳賢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複 代理 人 劉佳強律師被 上訴 人 柳智盛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林柏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4月3日依合夥關係各出資新臺幣(下同)25萬元成立虹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虹越公司),約定以虹越公司名義承攬訴外人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村田公司)在訴外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P6廠之駐廠維修工作(下稱P6廠維修業務),由被上訴人負責實際營運,並應將P6廠維修業務盈餘1/2分配予伊。

虹越公司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總營業額為15,010,414元,扣除資產負債總額2,379,366元,尚有盈餘12,631,048元,伊應獲分配6,315,524元,惟被上訴人僅交付1,194,455元,尚餘欠5,121,069元等情。爰依民法第676條及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121,0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係合資成立虹越公司承包P6廠維修業務,並非合夥關係,且約定上訴人僅得受分配P6廠維修業務盈餘2分之1。因上訴人於104年4月30日將其名下虹越公司出資額25萬元全數轉讓予伊,並於同年5月4日辦畢變更登記,上訴人自104年5月起已非虹越公司股東,不再享有盈餘分配權利。縱認上訴人得請求分配虹越公司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之盈餘,惟依P6廠維修業務於上開期間之收入及成本計算(各項目及金額詳附表所示),上訴人僅得受分配1,281,579元,扣除其已受領1,194,455元,至多僅能請求87,124元。

另伊已給付上訴人退股金25萬元,倘認上訴人仍為虹越公司股東,其受領該筆退股金即屬不當得利,爰為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121,0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上訴人主張兩造合夥經營P6廠維修業務,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間之未分配盈餘5,121,069元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

法第66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兩造相約各出資25萬元,用以經營P6廠維修業務,所獲盈餘由兩造均分乙節,核與被上訴人自承:兩造僅就P6廠維修業務合作,並估算P6廠維修業務每月人事等費用約40餘萬元,因此各出資25萬元,以備第1個月之開銷,故兩造間僅平分P6廠維修業務之盈餘,不及於伊另行開發之其他業務等語(見原審卷21至22頁)相符,可見兩造實係互約出資共同經營P6廠維修業務,並非合資開設虹越公司,否則上訴人為何不得分配虹越公司所營P6廠維修業務以外之盈餘?上訴人所辯兩造合資成立虹越公司云云,自無可取。雖被上訴人辯以兩造縱有合夥關係,亦因成立虹越公司而消滅云云,惟兩造成立合夥後,係以虹越公司名義與村田公司簽約承接P6廠維修業務乙情,有AMHS設備人力委託合約可參(見本院2卷260至262頁),兩造對此亦未爭執,堪認兩造設立虹越公司,僅為經營合夥事業之手段,並非合夥之目的,亦即兩造合夥目的事業,並不因虹越公司之設立而消滅,被上訴人此項抗辯,並無足取。

㈡被上訴人另辯以因村田公司不願上訴人參與經營團隊,兩造

協商上訴人將虹越公司出資額全部轉讓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已於104年4月30日退夥,不得再基於合夥關係請求盈餘分配云云,固舉兩造簽署虹越公司股東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為證,但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其係為使被上訴人能順利承接P6廠維修業務,才配合簽立系爭同意書,並無退夥之真意等語。查依系爭同意書記載:「原股東黃吳賢出資額新台幣250,000元,全數讓由柳智盛承受。」(見原審卷39頁),至多僅能證明兩造同意上訴人將虹越公司出資額全數轉讓予被上訴人,並無法證明上訴人係聲明退出P6廠維修業務之合夥。另兩造於104年4月30日簽立系爭同意書之真意,倘係同意上訴人退出合夥,被上訴人自同年5月起無庸將P6廠維修業務之盈餘分配予上訴人,惟被上訴人自104年5月起至同年12月止,既仍按月結算P6廠維修業務之盈餘分配予上訴人,此舉顯悖離其所辯上訴人已退夥,自無可取。則兩造為因應村田公司不願上訴人參與虹越公司經營之要求,形式上讓上訴人退出虹越公司,但實質上並未變動兩造間就P6廠維修業務之合夥關係。雖被上訴人辯以其先至記帳士處簽名,不知上訴人何時簽名,且其母親於000年0生重病,無力關注上訴人退夥問題,方循過往模式繼續給付盈餘云云,惟被上訴人倘係以上訴人在系爭同意書上簽名,作為認定上訴人退夥之依據,則被上訴人理應積極詢問上訴人或記帳士是否已在系爭同意書簽名,以避免日後發生溢付盈餘分配之不利情事發生。惟被上訴人於本院自承:伊每月均與上訴人相約結算P6廠維修業務盈餘,由伊提出記載P6廠維修業務收入及成本之表格向上訴人說明,再當場給付上訴人應分配之盈餘等語(見本院卷95頁),並提出104年4月至同年12月之結算表格為證(見本院卷72至88頁),可見被上訴人簽署104年4月30日系爭同意書之後,每月仍與上訴人會面結算並給付盈餘,若兩造於104年4月份即談妥上訴人退夥事宜,被上訴人事後自無再分配盈餘予上訴人之理,然被上訴人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長達9個月期間,非但未曾向上訴人或記帳士確認上訴人簽名事宜,反而仍按月備妥結算資料向上訴人說明該月份合夥經營狀況,並給付當月份高達10餘萬元之盈餘,被上訴人上開所辯顯與常情不符,自無足取。

㈢兩造就P6廠維修業務成立合夥,被上訴人未證明兩造自104

年4月至同年12月間已無合夥關係,則上訴人自得依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間尚未分配之盈餘。查兩造對附表所示P6廠維修業務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間之每月收入及成本金額均不爭執,則依附表所示金額計算,上訴人得按月分配之盈餘各為181,322元、148,090元、174,754元、139,297元、168,854元、109,828元、182,979元、69,140元及107,315元,總計1,281,579元。另上訴人自承已領取上開期間之盈餘合計1,194,455元,其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未分配盈餘為87,124元(計算式:1,281,579-1,194,455=87,124)。

㈣另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

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以其於105年3月18日匯26萬元予上訴人,其中25萬元係返還虹越公司出資款,若認兩造間仍存有合夥關係,則該25萬元即屬上訴人所獲之不當得利,執之與上訴人請求分配合夥盈餘債權為抵銷云云,固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資料(見本院2卷344頁)為證。上訴人既否認該25萬元係被上訴人退還虹越公司出資款,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就其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目的。惟查,兩造簽署104年4月30日系爭同意書之目的,僅形式上讓村田公司知悉上訴人退出虹越公司,但上訴人並未退出P6廠維修業務合夥關係等節,前已詳述。況被上訴人於104年5月4日登記取得上訴人轉讓虹越公司出資額,仍持續與上訴人分配合夥盈餘至104年12月底,則被上訴人在事隔10個月後,自行匯款25萬元予上訴人,尚難認與退還出資額有何關連,更與本院認定兩造自104年4月至同年12月間仍存有合夥關係無關;此外被上訴人既未舉證證明欠缺給付目的之事實存在,則其認為上訴人獲有25萬元不當得利,執此與上訴人請求之盈餘分配為抵銷抗辯云云,即無可取。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7,1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3月14日(送達證書見原審卷1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此部分被上訴人敗訴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並無准上訴人假執行聲請之必要,原審就此部分駁回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至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P6廠維修業務104年4月至同年12月每月收入與成本費用彙整表 │├──┬──────┬────────────────────────────────────────────────────┬──────┬──────┤│104 │㈠收入 │ ㈡成 本 費 用 │㈢收入扣除成│㈣所得分配差││年 │ ├─────┬──────────┬────┬────┬────┬────┬─────┬─────────┤本後之差額 │額半數 ││ │ │ 薪 資 │ 勞健保費退休金 │團險保費│房租 │記帳費 │營業稅 │103年營利 │其他費用 │㈢=㈠-㈡ │㈣=㈢2 ││ │ │ ├─────┬────┤ │ │ │ │事業所得稅├────┬────┤ │ ││ │ │ │項目 │金額 │ │ │ │ │及104年暫 │項目 │金額 │ │ ││ │ │ │ │ │ │ │ │ │繳部分 │ │ │ │ │├──┼──────┼─────┼─────┼────┼────┼────┼────┼────┼─────┼────┼────┼──────┼──────┤│4月 │802,977元 │341,958元 │1月勞保 │19,982元│ │10,000元│ │ │ │ 特別費 │8,000元 │362,644元 │181,322元 ││ │ │ ├─────┼────┤ │ │ │ │ ├────┼────┤ │ ││ │ │ │2月退休金 │11,340元│ │ │ │ │ │ 聚 餐 │12,800元│ │ ││ │ │ ├─────┼────┤ │ │ │ │ │ │ │ │ ││ │ │ │3月健保 │16,27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月勞保 │19,982元│ │ │ │ │ │ │ │ │ │├──┼──────┼─────┼─────┼────┼────┼────┼────┼────┼─────┼────┼────┼──────┼──────┤│5月 │826,098元 │292,433元 │3月退休金 │11,340元│ │10,000元│2,440元 │77,575元│75,778元 │特別費 │8,000元 │296,179元 │148,090元 ││ │ │ ├─────┼────┤ │ │ │ │ ├────┼────┤ │ ││ │ │ │4月健保 │16,271元│ │ │ │ │ │禮券 │4,500元 │ │ ││ │ │ ├─────┼────┤ │ │ │ │ ├────┼────┤ │ ││ │ │ │4月勞保 │19,982元│ │ │ │ │ │公司制服│8,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聚餐 │3,600元 │ │ │├──┼──────┼─────┼─────┼────┼────┼────┼────┼────┼─────┼────┼────┼──────┼──────┤│6月 │789,894元 │315,667元 │4月退休金 │11,340元│60,126元│10,000元│ │ │ │端午獎金│7,000元 │349,508元 │174,754元 ││ │ │ ├─────┼────┤ │ │ │ │ │ │ │ │ ││ │ │ │5月健保 │16,27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月勞保 │19,982元│ │ │ │ │ │ │ │ │ │├──┼──────┼─────┼─────┼────┼────┼────┼────┼────┼─────┼────┼────┼──────┼──────┤│7月 │702,345元 │291,396元 │5月退休金 │11,340元│ │10,000元│2,440元 │71,059元│ │ │ │278,593元 │139,297元 ││ │ │ ├─────┼────┤ │ │ │ │ │ │ │ │ ││ │ │ │6月健保 │19,27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月勞保 │18,247元│ │ │ │ │ │ │ │ │ │├──┼──────┼─────┼─────┼────┼────┼────┼────┼────┼─────┼────┼────┼──────┼──────┤│8月 │717,045元 │307,430元 │6月退休金 │11,340元│ │10,000元│ │ │ │體檢 │13,050元│337,708元 │168,854元 ││ │ │ ├─────┼────┤ │ │ │ │ │ │ │ │ ││ │ │ │7月健保 │19,27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月勞保 │18,247元│ │ │ │ │ │ │ │ │ │├──┼──────┼─────┼─────┼────┼────┼────┼────┼────┼─────┼────┼────┼──────┼──────┤│9月 │752,378元 │347,628元 │7月退休金 │11,340元│ │10,000元│2,440元 │70,798元│38,000元 │月餅 │9,000元 │219,655元 │109,828元 ││ │ │ ├─────┼────┤ │ │ │ │ ├────┼────┤ │ ││ │ │ │8月健保 │19,270元│ │ │ │ │ │中秋獎金│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8月勞保 │18,247元│ │ │ │ │ │ │ │ │ │├──┼──────┼─────┼─────┼────┼────┼────┼────┼────┼─────┼────┼────┼──────┼──────┤│10月│730,086元 │299,872元 │8月退休金 │11,340元│ │10,000元│ │ │ │聚餐 │5,400元 │365,957元 │182,979元 ││ │ │ ├─────┼────┤ │ │ │ │ │ │ │ │ ││ │ │ │9月健保 │19,27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月勞保 │18,247元│ │ │ │ │ │ │ │ │ │├──┼──────┼─────┼─────┼────┼────┼────┼────┼────┼─────┼────┼────┼──────┼──────┤│11月│525,063元 │251,717元 │9月退休金 │11,340元│ │14,000元│2,440元 │69,769元│ │ │ │138,280元 │69,140元 ││ │ │ ├─────┼────┤ │ │ │ │ │ │ │ │ ││ │ │ │10月健保 │19,27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月勞保 │18,247元│ │ │ │ │ │ │ │ │ │├──┼──────┼─────┼─────┼────┼────┼────┼────┼────┼─────┼────┼────┼──────┼──────┤│12月│536,844元 │263,357元 │10月退休金│11,340元│ │10,000元│ │ │ │ │ │214,630元 │107,315元 ││ │ │ ├─────┼────┤ │ │ │ │ │ │ │ │ ││ │ │ │11月健保 │19,27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月勞保 │18,247元│ │ │ │ │ │ │ │ │ │├──┼──────┼─────┴─────┴────┴────┴────┴────┴────┴─────┴────┴────┼──────┼──────┤│總計│6,382,730元 │ │2,563,154元 │1,281,579元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