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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16號抗 告 人 許振湖律師上 訴 人 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湖律師被上訴人 王璽寧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利害關係人 陳聲漢上列抗告人因上訴人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璽寧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二、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聲華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司字第102號裁定選任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然嗣經同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01號、107年度抗字第18號暨本院107年度非抗字第54號裁定臨時管理人陳聲華應予解任確定,陳聲華已非可認係上訴人揚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因上訴人揚際公司之股東林玉英另就上訴人揚際公司民國94年8月16日、100年11月1日股東會決議,分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經判決確定如下:(一)臺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614號判決:⒈確認揚際公司94年8月16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均不成立。⒉確認林玉英、林士珍與揚際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94年8月16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均不存在。⒊確認王璽寧與揚際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94年8月16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不存在。⒋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王瑾與揚際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依86年7月21日揚際公司股東會決議,仍存在)。(二)臺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⒈確認揚際公司100年11月1日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均不成立。⒉確認揚際公司與王瑾間依前項董事會決議成立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成立。⒊確認揚際公司與林玉英、林士珍間依第一項股東臨時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成立。⒋確認揚際公司與王璽寧間依第一項股東臨時會決議成立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成立。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王瑾與揚際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依86年7月21日揚際公司股東會決議,仍存在);乃以上訴人揚際公司於100年11月1日、94年8月16日前最近一次係於86年7月21日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依該次股東會決議後之揚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載,王瑾為董事長,張蔣鳳嬌、許麗娜為董事,陳聲漢為監察人;雖上開董事、監察人任期均應於89年7月20日屆滿,然依前述二件確定判決,因上訴人揚際公司94年8月16日、100年11月1日均未實際召開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第217條第2項前段規定,王瑾、張蔣鳳嬌及許麗娜延長其等執行職務至上訴人揚際公司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陳聲漢亦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惟因王瑾與被上訴人王璽寧為一親等親屬,本件訴訟不宜由王瑾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代表人續行訴訟;而董事張蔣鳳嬌、許麗娜亦分別於108年4月9日、同年4月23日提出書狀,表示辭任揚際公司董事,該二人亦無法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代表人續行訴訟;因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爰認應由陳聲漢代表上訴人揚際公司續行本件訴訟,並因陳聲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聲明承受訴訟,而不聲明承受訴訟,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陳聲漢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經臺北地院106年度抗字第567號裁定選任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由伊承受本件訴訟,原裁定以陳聲漢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命其承受訴訟,於法未合等語。

四、查上訴人揚際公司之股東林玉英於106年9月6日另向臺北地院聲請選任揚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同法院於106年11月17日以106年度司字第16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林玉英提起抗告,經同法院於108年5月29日以106年度抗字第56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選任許振湖律師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353-363頁),復已囑託臺北市政府登記,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之電子卷宗核閱無訛。抗告人主張其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由其承受本件訴訟,應無不合。從而本院原裁定命陳聲漢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予撤銷原裁定。另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人揚際公司應由許振湖律師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本件應由許振湖律師為上訴人揚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