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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昆和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區○○

段○○段○○○○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范姜炫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仕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