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附帶上訴人 游榮三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筆錄見本院卷第443至444頁),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624元(計算式:4,579,201-2,399,577=2,179,6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7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