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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41號上 訴 人 林辰彥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複 代理 人 黃豐緒律師被 上訴 人 鄭永河

鄭東山鄭玉真鄭許花黃彩鳳鄭金樹鄭玉須鄭欣誼林建業林建成林建發林月娥林月華鄭木通林志明(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玉霞(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玉英(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玉春(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玉雲(即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黃秀琴林鑫(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弘文(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曉婷(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曉珊(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曉菁(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曉閔(兼林潘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林金來林政順林張月娥林春賢林政亭林建南林聰智闕山己闕山輝林金鑾林麗華林玉芬林宜芳林文玲林怡君林千田林千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一、二審」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