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1號上 訴 人 洪明來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許献進律師歐陽佳怡律師林李達律師吳孟玲律師被上訴人 洪財義特別代理人 洪雪法定代理人 洪滿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許寶仁律師被上訴人 洪美惠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三項上訴聲明
(三)備位部分關於「1.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1.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3 年9 月5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有本院10
8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三第260 頁),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