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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6號上 訴 人 張緒中兼 訴 訟代 理 人 林慧哲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提起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