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45號上 訴 人 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被 上 訴人 康津國際有限公司即上 訴 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被上訴人 杏醫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呂明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