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34號上 訴 人 王慶隆被 上訴人 瑞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合聲被 上訴人 林建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法 官 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