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38號上 訴 人 孫文郁即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李昱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2次變更契約資料,說明有無影響服務費、逾期違約金上限之計算基準,以及應給付上訴人之結算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法 官 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