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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40號被 上訴人 劉志標

彭寶慶邱倩如楊勝博楊勝捷邱培銘邱倩怡共 同訴 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陳琮勛律師上 訴 人 台灣樂揚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增水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邱奕澄律師鄧智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心慈、楊勝博、楊勝捷、楊馥瑄為被上訴人楊寬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依同一法理,其承受訴訟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40號請求塗銷所有權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7年2月13日判決,被上訴人楊寬量於同年1月23日死亡,林心慈、楊勝博、楊勝捷、楊馥瑄為其繼承人等情,有楊寬量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等可稽。故而,林心慈、楊勝博、楊勝捷、楊馥瑄於107年4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