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50號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上 訴 人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被上訴人 吳明雄
魏家昱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因被上訴人吳明雄、魏家昱部分尚有事實欠明瞭之處,是被上訴人吳明雄、魏家昱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