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787號上 訴 人 謝文秉被上訴人 謝文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判決係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新北市○○區○○里○○00號」(見本院卷第125頁),加計在途期間2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參照),其上訴期間至106年11月30日(星期四)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2月1日始行提出上訴狀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證(見本院卷第127頁),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