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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ELIZABETH LAMB被 上訴人 姚任祥訴訟代理人 莊植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酬勞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兩週內具狀提出㈠兩造就本事件相互傳送之全部電子郵件,並按時序整理要點;㈡確切統計上訴人已翻譯完成之中、英文字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