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61號上 訴 人 徐敏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正義間代位給付債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9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96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 萬5,16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 萬1,791 元,惟上訴人未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 萬1,791 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裁判案由:代位給付債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