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62號聲 請 人 林月娥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雖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亦非屬財產權訴訟,故應依非財產權訴訟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倘認定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則其財產價額應由何人申報、登記及取得所有權,原判決就此爭點並未於事實及理由內交代,顯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裁判脫漏之情事,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本件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事件之訴訟標的為,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云云,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029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對該裁定聲明不服,自屬抗告問題,並非漏未裁判,則其為此聲請補充判決,自非有理,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清怡法 官 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