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郭紹軒上列上訴人因與褚俊偉間請求返還租賃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4,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17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萬7,17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