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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再抗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5號抗 告 人 唐秀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