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9號聲 請 人 林月娥
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民國106年8月16日106年度抗字第1029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