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15號再審原告 劉莉麗(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
Lynda Sandra Wang(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07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