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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再易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 審 原告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1,844元,應徵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