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9號再審原告 胡瑞美
胡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弘弼視 同再審 原告 胡均瑋
胡均瑄胡人中再審被告 胡勝男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