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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高銘克再審被告 高玉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六行關於「10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