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2號抗 告 人 柯智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