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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7號再審原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再審被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916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2,438元, 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6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 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9-11、15頁)。按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