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02號上 訴 人 許明文
涂仕杰涂敏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被 上訴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勞上字第102號判決,於民國108年8月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同年11月12日委任李詩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表明上訴理由,有民事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及民事委任狀可按,迄今已逾20日,尚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