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抗字第6號抗 告 人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13號、18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原法院查詢答詢表、第9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