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抗字第79號抗 告 人 蕭正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11月7日原法院106 年度重國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12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2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至10頁),依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