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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家上易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上 訴 人 許智雄(兼許金標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視同上訴人 許駿霖(兼許金標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許仙慧被 上 訴人 許淑眞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賴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