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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家上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261號聲請人 王鐘瑩上列聲請人因邱之佳、王懷德間離婚等事件,聲請酌給程序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由兩造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擔任兩造未成年子女甲○○、乙○○、王韻甯之程序監理人,聲請酌給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5000元至3 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 項所明定。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兩造未成年子女甲○○、乙○○、王韻甯之程序監理人後,製作程序監理人訪談報告,載明其與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會談之情形,並於民國108 年3月27日、108年5月1日到庭說明其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進行職務之勤勉程度,兼衡事件尚非繁雜,及兩造對程序監理人報酬之意見,爰酌給報酬2萬8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