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289號上 訴 人 李羚瑄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黃偉琳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家雄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婚字第230 號判決,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扶養費部分,提起上訴。經查關於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訴部分,屬丙類之家事訴訟事件(詳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3 款、第37條規定),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萬0301元,應徵裁判費3 萬7288元,上訴人已繳納3 萬7288元。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上訴部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所定戊類之家事非訟事件(詳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第74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 千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