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上 訴 人 連世銘
曾志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永烟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對於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首揭規定,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