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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建上更(一)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5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上 訴 人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上 訴 人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9 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1